辽宁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办法(辽人发【2007】1号)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签订聘用合同及聘后管理等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二十五条 经公开招聘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经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可实行人事档案代理。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具体业务。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 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九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或者采用其他方式聘用属于公开招聘范围人员的;
(六)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委组织部门、省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三条 各市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
第三十四条 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制定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