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事业单位招聘2014石柱县事业单位招考61人计划
一、遴选人数及职位
本次计划公开考试遴选61名工作人员,其中公务员18名、参公管理人员24名、全额事业人员19名。具体遴选单位、职数、报名资格条件详见”附件2”《石柱县2014年公开遴选县城内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以下简称“2014年遴选职位表”)。
二、遴选对象及条件
(一)遴选对象
全县符合顺向、合理流动原则(即公务员岗位只允许公务员报考;参公管理岗位可允许公务员和参公人员报考;全额事业岗位可允许公务员、参公人员和财政全额拨款性质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报考)的县城以外乡镇机关及乡镇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县城内机关及事业单位以石柱委办发〔2012〕48号文件界定为准),均可自愿报名参加遴选。
(二)资格条件
(1)政治素质良好,品行端正;
(2)勤奋敬业,工作能力强,业务水平高;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4)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备拟遴选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遴选职位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遴选:
(1)定向招考到乡镇未满规定服务期或在乡镇工作不满三年的;
(2)通过公招、遴选、申请调动等至现单位工作不满两年的(选派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经考试或组织决定重新选择录(聘)用单位的除外);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县管领导干部报考,需经县委常委会批准同意,遴选后按所选调的岗位重新确定职级待遇。
基层工作经历、年龄等截止时间均为2014年7月31日。
三、遴选方式
采取笔试和量化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开遴选。
四、遴选程序
(一)职位查询
拟报名人员具体查询本简章附件2的“遴选职位表”。遴选职位有专业要求的,统一参照《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4年上半年修订)》(附件3)执行。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4年7月28日,上午8:30~12:00。
2.报名地点:石柱县人力资源市场(老法院B幢底楼),联系电话:13638218076(李老师),13908279056(冉老师)。
3.报名手续: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同意推荐报考的《石柱县县城内机关及事业单位遴选工作人员报名推荐表》(附件1)及符合遴选岗位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近期1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报名人员需按规定缴纳报名考务费100元。
遴选报考人员根据“遴选职位表”所规定的报名资格条件及自身情况,只能选择一个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4.资格审查:由县人力社保局和各用人单位根据本简章进行资格审查。
5.领取准考证: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报名人员凭身份证、缴费收据原件于2014年7月29日下午15:00至17:00在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逾期不领准考证按自动放弃处理。
(三)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笔试时间暂定为2014年7月30日(具体时间、考试地点及考试注意事项以准考证为准)。笔试满分100分,其内容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了解掌握的综合基础知识。笔试不指定复习用书。
笔试成绩达到所考科目实际参加考试人员平均成绩的80%者,为笔试合格。笔试不合格者不得进入量化考察。笔试结束后,笔试成绩在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进行集中公示。
笔试成绩按60%计入遴选总成绩。
(四)量化考察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依次确定量化考察人选。若最后一名人选笔试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量化考察。某一职位计划遴选人数与实际进入量化考察人数比例达不到1:3的,则所有笔试合格人员全部进入量化考察。
量化考察由各遴选单位的干部管理主体机关组成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专门考察组负责实施,其具体计分办法为:
1.年度考核15分。以近3年(2011年、2012年、2013年)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优秀一次计5分,称职(合格)一次计3分,三年累计分为其年度考核最后得分。因处于正常试用期内未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按称职(合格)等次计分(延长试用期的不计分)。2010年选派大学生以其服务期满量化考察得分作为2011年度考核结果按5分制换算计分,2011年选派大学生2011年度按试用期称职(合格)等次计分、2012年度以其服务期满量化考察得分按5分制换算计分。
2.任职经历15分。以近3年(2011年7月至2014年7月)在乡镇的任职情况为准。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乡镇中层干部未经备案的不予认可,县级机关主管下属事业单位领导以主管部门文件为准),每满1年计5分;任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及相当层次职务的(副主任科员、八级职员、专业技术十级及以上),每满1年计4.5分;任科员级职务及以下的(含选派大学生服务期),每满1年计4分。
3.群众满意度评价30分。采取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考察对象为乡镇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干部的,乡镇全体干部职工及下属单位负责人、联系村(居)党支部书记和村(居)委主任参加测评;考察对象属乡镇县级部门主管下属单位干部的,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县级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站所全体人员参加测评。实际参加人数不得少于应参加人数的80%。
根据参加测评对象,分别设置不同的计分比例,其中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县级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占50%、其他对象占50%。测评对象按很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不了解五个等次进行评价,其中很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分值分别为100分、80分、60分、30分,不了解不列入统计。群众满意度评价得分按30%折算计入量化考察总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