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石狮市招聘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师通告
2014年石狮市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师通告
根据《泉州市卫生局 泉州市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4年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为乡镇卫生院培养临床医师工作的通知》(泉卫综〔2014〕146号)精神,拟在编制内公开招聘9名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师,经培训合格后充实到乡镇卫生院工作。(http:///fujian/)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及岗位
现未被石狮市公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编制内聘用,福建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省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福建生源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的应、往届本科学历高校毕业生4名,2008届及以后毕业且取得2014年福建省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临床医学专业(定向)专升本考试录取通知书的应、往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5名。具体招聘岗位详见《2014年石狮市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为乡镇卫生院培养临床医师岗位信息表》(附件1)。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招考岗位要求的各项资格条件。
(二)具体条件
1.年龄要求。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在1978年7月10日至1996年7月10日期间出生)。
2.学历要求。岗位所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历,是指考生通过参加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录取于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且执行国家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计划的高等院校,并按教学计划完成学业后所取得的国家承认的学历。
留学归国人员、香港或澳门地区学习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福建省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港澳地区学习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通过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而取得国内学历、学位的考生,应由国内院校出具相关证明;取得国外学历学位的,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
3.专业要求。所学专业与所列专业一致者方可报考;取得双学历(位)的考生可以选择符合招聘岗位专业条件的任一学历(位)报考。考生的专业、学历和学位条件三者之间需一致。考生专业的确认,以毕业证书所署的专业为准。
4. 资历计算。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历、学位证书取得的截止时间2014年7月31日。
5. 禁止报考规定。(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近三年内被认定有人事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被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辞退后不满5年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2)考生与招聘单位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人事、财务、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3)曾被石狮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招聘为编制内工作人员,服务期未满五年而辞职的人员不得报考。
6. 其他要求。考生经聘用后,应在聘用单位服务满5年以上,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者须在聘用3年内须取得。
三、报名办法
(一)报名
1、报名方法、时间和地点
(1)报名方法:采取现场集中设点报名方式。
(2)报名地点: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市卫生局)会议室(石狮市公务大厦20楼2008室)。
(3)报名时间:2014年7月17日(星期四)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4)咨询电话:0595—88718084、88707372。
2、报名所需材料
每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报名时,报考人员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考生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考生所留的联系方式应准确无误,确保能够及时联系,无法联系造成影响招录的,后果由考生自负。报名时,报考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如实填写的《报名登记表》(附件2)1份;
(2)1寸近期正面同底免冠彩色相片3张;
(3)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报考岗位有要求提供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尚未取得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应届毕业生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未就业的毕业生须再提供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6)符合招聘条件的专科毕业生,须提供“专升本”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7)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福建省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
(8)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内学历、学位的,按国内院校毕业生报考。属国内院校和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外学历学位的,需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
(9)符合加分条件的证明材料。
根据省、市有关规定,下列符合笔试加分优惠政策的人员可在报名时提交笔试加分证明材料:
①符合原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规定的加分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运动员等。
②符合《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福建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有关就业政策的通知》(闽人发[2009]221号)规定的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考生;
③参加由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组织的“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并符合《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的意见》(泉委办[2007]68号)规定的服务期满三年且考核合格的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