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石狮市招聘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师通告
特别说明:①曾通过享受各类优惠政策待遇被录(聘)用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各类考生,不享受加分优惠政策。②除闽人发〔2006〕10号文规定可以累加计算的加分项目外,考生若同时具备多项不同加分资格条件的,取加分分值较高的项目予以加分。③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须于报名时提交加分证明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
(二)资格审查
根据报考条件和拟聘用岗位的要求,认真审查报考者的资格条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考生,通知具体考试考察时间。
四、考试办法
本次公开招聘卫生院临床医师采取笔试考察的方式进行,不另行组织面试。具体事项如下:
(一)考试科目。考试科目为《医学基础知识》,考试成绩满分100分。本次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二)考试时间及地点。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报考人员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考生凭《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参加考试,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考生可取消其考试资格。
(三)成绩查询。笔试卷面成绩将在石狮市人才网(www.sshr.net)发布,具体发布时间另行通知。
(四)笔试成绩计算。笔试卷面成绩实行百分制,考生笔试卷面成绩与加分分值之和,即为考生的笔试成绩。具体计算方式为:笔试成绩=笔试科目成绩+加分。
(五)笔试成绩的排序。考生笔试成绩及排名以加分后的成绩为准。若同一岗位有2个及以上考生笔试成绩相同时,考生名次按笔试卷面成绩排列;若笔试成绩、笔试卷面成绩均相同时,报考“专升本”招聘岗位考生名次按考生“专升本”考试录取成绩排列;若笔试成绩、笔试卷面成绩、“专升本”考试录取成绩均相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依次优先聘用:(1)烈士子女;(2)复退军人;(3)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若笔试成绩、笔试卷面成绩、“专升本”考试录取成绩都相同且同时具备或不具备上述优先条件,由人事和卫生部门组织加试一场面试,考生名次按加试的面试成绩排列。
五、体检、考察、聘用
(一)体检
1.体检对象的确定。根据岗位招聘计划数,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选。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2.体检标准。参照福建省公务员考录现行体检标准执行。
3.体检的组织。具体事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4.复检规定。报考者或用人单位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在得知体检结果的7天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缺席体检或在体检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取消聘用资格。
5.其他要求。体检对象属于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应在领取体检通知书前提供所在单位及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调动证明、同意辞职证明或解除聘用合同证明,逾期未提供者取消体检资格。
(二)考察
体检结果公布后,考生应在人事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考察材料。考生未配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察工作且无特殊原因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考察阶段,将采取谈话、查阅档案、学历(学位)等资格条件验证、计生和综治情况调查等方式对考生的报考条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和学习表现、遵纪守法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考察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三)公示及聘用
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选。拟聘用人选在石狮人才网公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组织乡镇卫生院与受聘人员签订就业协议,有关培训、聘用规定按照闽卫科教〔2009〕18号、闽卫人函〔2010〕595号、泉卫综〔2014〕14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考生在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因不合格或弃权等原因而造成岗位空缺的,在该岗位符合条件的其他考生中按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各环节的递补次数不超过两次。
(二)本次公开招聘的报名、笔试、体检、考察、公示及聘用等工作全程接受市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595—88716657。
(三)本次公开招聘的相关信息将通过石狮人才网发布。考生应随时关注网站相关信息,因个人未及时关注网上相关信息而影响招聘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四)考生应仔细阅读本通告各有关规定后方可报名。因未认真阅读本通告相关规定而影响应聘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五)本通告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聘,未尽事宜由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0595—88718084)和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95-88707372)。
附件(点击下载查看):
1、《2014年石狮市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师招聘岗位信息表》;
2、《报名登记表》。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7月10日
2014年石狮市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为乡镇卫生院培养临床医师岗位信息表
考生个人信息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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