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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夏民委事业编制招聘公告

2014-06-28 12:25:07事业单位135 收藏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7日 BAIDU_CLB_fillSlot("75624");   为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7日

  为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员结构,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年龄18至40周岁(1996年4月1日至1974年4月1日期间出生);

  (四)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五)阿拉伯语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二次学历者须在本专业工作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留学生学历须是国家认可的同等学历);

  (六)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留学人员在面试前资格复审时须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出具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本次招聘所涉及的工作年限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31日。

  二、招聘计划

  2014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宁夏同心阿拉伯语学校阿拉伯语教师3名。招聘岗位及要求详见《宁夏民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

  三、报名

  (一)报名方式:本次考试报名采用现场报名方式。

  报名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委办公室或宁夏同心阿拉伯语学校办公室。

  联 系 人:马静 周 波

  联系电话:0951—5044546;0953—8026929

  (二)报名时间:报考者须在2014年6月25日至2014年7月9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6:00,休息日除外)到报名地点进行报名。

  报考者须在以上规定的时间内报名,逾期不再补报。

  (三)报名程序与资格审查:

  1.提交报名申请。报考者按照要求填写《报名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带近期免冠同底二寸彩色照片3张。在编在职人员须提供现工作单位开具的同意报考证明。报考者提交的个人相关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凡提供虚假信息的报考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报考资格。对伪造有关证件、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给予取消报考资格。

  2.资格初审。现场审核时,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学位证及岗位一览表要求的相关证件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进行资格审核。

  笔试开考比例(同一职位报考人数与该职位招考名额之比)为3:1。因阿拉伯语、经学专业性强、生源少,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经招考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四、笔试

  1.笔试内容:阿拉伯语专业知识和汉语文化知识,阿拉伯语专业知识占70%,汉语文化知识占30%,总分值100分。

  2.笔试时间和地点:笔试在银川统一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地点以笔试准考证为准。由宁夏民委通知领取笔试准考证。

  笔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

  3.笔试加分:

  烈士配偶、子女加20分;回族考生加5分。同一报考者累积加分不超过20分。

  4.报考者于考试结束5日后登录宁夏民族宗教网站查询笔试成绩。

  5.笔试结束后,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考试情况划定笔试合格线,从高分到低分,按照3:1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笔试总成绩低于合格线者不得参加面试。因阿拉伯语和经学专业性强、生源少,可适当降低面试开考比例。

  (责任编辑:宁夏应届毕业生求职网)|||

  五、资格复审

  拟进入面试人员根据宁夏民委(宗教局)通知的时间,持本人报考职位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及证件(原件)到宁夏民委(宗教局)招考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格复查审核。经复核不符合资格条件者取消面试资格。

  六、面试

  (一)面试方式:提问和试讲。

  (二)面试分值:总分为100分,提问和试讲各50分。

  (三)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于面试前3天通知考生。

  (四)面试组织:由自治区民委组织实施。

  (五)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总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50%+面试成绩×50%。总成绩出现并列时,采取加试的形式择优录取,加试的具体形式和内容由自治区民委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七、体检

  (一)面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照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二)体检由自治区民委组织,具体时间、地点由自治区民委办公室负责通知。

  (三)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9号),并结合行业标准执行。

  (四)用人单位和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检。

  (五)因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体检的人员,取消招聘资格。招聘单位根据空缺名额报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八、考察与公示

  (一)对体检合格人员列入考察对象的人员,由自治区民委进行考察。

  (二)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重点考察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同时,考察中还要对报考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