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江门市鹤山市市直事业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招聘公告
2014年江门市鹤山市市直事业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招聘公告
考考公务员网2014年5月30日讯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粤府令第139号)、《江门市面向基层定向招聘机关雇员事业单位职员试行办法》(江人社发〔2011〕807号)、《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国发〔2013〕42号)、《鹤山市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管理办法》(鹤府办〔2010〕6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14年鹤山市事业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公开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一)通用性公共管理岗位:详见《2014年鹤山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A类通用性公共管理岗位表》(附件1);
(二)医疗、医技岗位:详见《2014年鹤山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C类医疗、医技岗位表》(附件2);
(三)护理岗位:详见《2014年鹤山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C类护理岗位表》(附件3)。
(四)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岗位:详见《2014年鹤山市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岗位表》(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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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聘资格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者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专业、学历、学位要求
招聘的岗位按照《广东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目录(2014年版)》(包括《普通高校本科专业参考目录》、《研究生专业参考目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参考目录》)(附件5)进行专业设置。目录未列入的专业,按目录中相近学科确定学科类别;“专业要求”设定为目录中或目录外的具体专业的,则应聘人员毕业证上的专业表述必须与岗位要求一致,否则不具备应聘该岗位资格。应聘人员学位种类、学校院系种类、修读课程、毕业证上专业名称后以括号等形式列出的培养方向,均不能作为报名专业的依据。招聘岗位没有要求学位的,应聘人员是否取得学位不影响报名。获“双学位”的应聘人员,不能以第二专业应聘。
(三)工作年限、年龄要求
1、招聘岗位如设定工作经历(经验)年限要求的,工作经历起算时间为: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或参加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的,以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公益岗位初次就业的,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以在该组织参加社会保险起始时间算起;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的,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在军队工作的经历以及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务经历,视为工作经历。从事指定类型的工作经历,以单位出具证明、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等材料为依据。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期为2014年6月12日止。在校学习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及参加相关工作的,即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不视为工作经历。应聘岗位有工作经历要求的,应聘者须在面试前资格复审环节,提供相关工作经历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要求指定类型工作经历的,还须提供单位证明、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等材料。
2、岗位有年龄要求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12日。
(四)招考对象及范围
1.“招聘对象”分“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应届毕业生”是指2014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不含2013年及以前暂缓就业毕业生以及2015年后毕业的在校生),且须于2014年9月30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社会人员”指除应届毕业生外,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应届毕业生必须以最高学历专业应聘;社会人员可用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学历专业应聘。港澳学习、留学归国人员应聘的,报名时毕业未满1年的视为应届毕业生,已满1年的视为社会人员。港澳学习、国外留学人员在面试资格审核时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以及有关证明材料。
2. 根据《江门市面向基层定向招聘机关雇员事业单位职员试行办法》(江人社发〔2011〕807号) 规定, “具有服务基层项目工作经历” 是本市(指江门市,含四市三区)服务期满不超过3年或服务期满继续聘用,且服务期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包含以下人员:由本市组织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参加本市“三支一扶”服务计划(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的高校毕业生;属本市户籍、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不超过3年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12日。
(五)其他
1.国有单位正式员工或2014年应届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报名的,须征得现工作单位或委培、定向单位、所在院校同意并出具同意应聘证明。国有单位临聘人员须由工作单位出具临聘人员身份证明等材料,原国有单位辞职(辞退)的人员须提供辞职(辞退)批复等证明材料。
2.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名: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涉嫌犯罪而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机关雇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聘用的其他情形。
4.招聘岗位所需条件由招聘单位负责解释,联系电话详见岗位表。
三、应聘办法
(一)招聘信息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