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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合肥市卫生系统招聘护理专业人员公告

2014-05-29 20:42:51事业单位209 收藏
  (http:///anhui/)将2014年合肥市卫生系统招聘护理专业工作人员公告公布如下:  合肥市卫生系统招聘护理专业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现就合肥市卫生

  凡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即为资格复审不合格,取消面试(或专业测试)资格: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的;不能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复审的。所空名额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一次。若出现笔试(合成)成绩并列,同分人员均进入专业测试环节。

  资格复审合格的报考人员,缴纳面试(或专业测试)费用并领取通知书。 资格复审的时间、地点以网站公告为准。

  (四)面试(或专业测试)

  面试(或专业测试)工作集中在7月至9月进行。 面试(或专业测试)工作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将按规定在合肥卫生局网站及招聘单位网站上公布面试(或专业测试)实施方案(公告),并公布所属招聘单位参加面试(或专业测试)的人员名单及其笔试成绩、名次,同时载明:招聘岗位及数量、程序与规则、考试的内容、方式和时间、地点以及招聘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事项。

  专业测试后,按一定比例合成后形成专业测试成绩,于专业测试结束后10天内在合肥卫生局网站公布。专业测试设定最低分数线60分,未达到最低分数线的考生,不予进入体检和考察。

  (五)成绩合成

  报考人员考试最终成绩依笔试成绩与面试(或专业测试)成绩合成确定,在合肥卫生局网站上公布。岗位按笔试、面试专业测试成绩按6:4合成;上述成绩均按百分制计算,计算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四舍五入。根据招聘计划数和报考人员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的人员(若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专业测试成绩高低决定取舍,若再次出现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低决定取舍)。

  (六)体检和考察

  体检、考察工作由各招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1、体检标准参照《》(国人部发〔2005〕1号)、《》(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8号)规定执行。

  体检在三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市卫生局负责纪检工作的人员全程参与监督。体检工作结束后,由医院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考生对非当日、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市卫生局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2、考察工作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形成考察材料。

  如拟聘用对象自动放弃或体检、考察不合格的,在同岗位考生中按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若出现总成绩并列的,岗位按专业测试成绩高低决定取舍,若再次出现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低决定取舍)。等额递补不超过两次。

  (七)确定拟聘人员

  各招聘单位根据招聘公告规定的要求和应聘者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察情况,经集体研究后,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八)公示

  拟聘人员统一在合肥卫生局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间及期满后拟聘用人员主动放弃岗位或被反映有问题并查有实据影响录用,取消聘用资格,所空名额不再递补。

  (九)聘用手续、待遇

  1、根据市编办的批复,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待遇:用人单位为所聘人员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在聘期间,待遇由招聘单位与聘用者合同约定。

  四、其它

  (一)笔试费用45元/科,面试费用80元/人。

  (二)联系电话

  政策咨询: 0551-65879782(市卫生局组织人事处)

  (各单位联系电话详见岗位表)

  监    督:0551-65879783(市卫生局监察室)

  考    务:0551-62669622(市人事考试中心)

  (三)查询网站:合肥市卫生局网站(http://swsj.hefei.gov.cn)、合肥人事考试网(www.hfpta.com)

  附件:合肥市卫生系统2014年上半年公开招聘护理工作人员岗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