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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呼和浩特市市属事业单位考核安置退役士兵简章

2014-05-13 20:36:08事业单位93 收藏
  2014年度呼和浩特市市属事业单位考核安置退役士兵简章  内蒙古考考公务员网2014年5月13日讯:根据《呼和浩特市2013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经呼和浩特市人

   2014年度呼和浩特市市属事业单位考核安置退役士兵简章

  内蒙古考考公务员网2014年5月13日讯:根据《呼和浩特市2013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决定公开招考83名符合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进入市属事业单位及机关工勤岗位安置。现将考试考核工作的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招考对象

  符合安置政策的2013年度市本级退役士兵 (市本级接收的符合安置政策的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和2013年春季转业士官)。

  二、报名时间、地点

  1.时间:2014年5月12日(星期一)——2014 年5月14日(星期三),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2.地点:呼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新城区丁香路2号-内蒙古政协东巷)

  3.联系电话: 4668405 6511071 6510480

  4.报名时,请携带身份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士官退出现役证》等相关证件。

  三、报考资格审查

  在报名时,须先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与报名在同一地点。报考资格审查时,需携带以下证明证件:

  1. 报考者凭《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士官退出现役证》,领取《同意报名通知单》。

  2.服役期间因公或因战被评为残疾的需携带残疾军人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需携带烈士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服役期间个人荣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需携带立功受奖证书、立功奖章原件及复印件。

  5.服役期间个人获得嘉奖、优秀士兵的需携带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服役期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需携带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待安置期间参加呼和浩特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培训专业:办公自动化、会计、维修电工、汽车维修、汽车驾驶),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从业资格证书(会计、驾照)的需携带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同时在报名时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交考核组入档。

  简章发布地址:考考公务员网(http://www.kkgwy.com/)

  四、报考志愿

  按照呼和浩特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市直属单位考试考核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批复》(呼机编办发[2014]26号),2013年度岗位设置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工勤岗。报名时,考生要详实、准确的填写《呼和浩特市2013年度市属事业单位及机关工勤岗位考试考核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报名登记表》。

  五、报名要求

  报考人员凭《同意报名通知单》、《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士官退出现役证》到指定地点报名并采集个人信息(有身份证的用身份证采集个人信息,无身份证的用退出现役证采集个人信息)。

  报名结束后,请于2014年5月21日和22日到呼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民政窗口,凭《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士官退出现役证》和准考证领取凭证,领取准考证。

  六、考试工作

  (一)考试工作由呼和浩特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进行。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统一阅卷。

  (二)考试内容为普通高中文化知识。

  (三)考试时间定于2014年5月24日(星期六)。考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四)考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准考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士官退出现役证》,用身份证采集个人信息的须携带身份证。

  (五)笔试只提供汉文试卷,考生可以用蒙古文作答,但同一试卷使用两种及以上文字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六)考试满分为100分。

  七、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由呼和浩特市民政局组织进行,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的项目和得分标准为:

  (一)退役士兵军龄情况

  最高分为42分,其中:

  义务兵20分;

  服役期满一期的一级士官23分;

  服役期满二期的二级士官26分;

  服役期满三期的三级士官34分;

  服役期满四期的四级士官42分;

  未服满12年的士官,在前一期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加1分;服满12年的士官,每多服役一年加2分。

  (二)退役士兵立功受奖情况

  最高分为14分,其中:

  在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个人三等功以上的得14分;

  在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个人三等功的得8分;

  在服役期间获得嘉奖、优秀士兵的得2分;

  此项以最高奖项得分,同一奖项只记一次,不累计计分。

  (三)退役士兵伤残情况

  最高分为14分,其中:

  因战五级和六级伤残得14分,因公五级和六级伤残得10分;

  因战七级和八级伤残得10分,因公七级和八级伤残得6分;

  因战九级以下(含九级)伤残得6分,因公九级以下(含九级)伤残得4分;

  (四)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

  最高分为14分,其中:

  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得14分。

  (五)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情况

  最高分为4分,其中:

  国家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得4分;

  国家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得3分;

  国家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得2分。

  此项以最高奖项得分,不累计计分。

  (六)退役士兵政治面貌情况

  最高分为5分,其中:

  共产党员(含预备党员)得5分;

  共青团员得3分。

  (七)退役士兵综合素质

  最高分为3分,其中:

  在服役期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或在报到及待安置期间表现不良好的不得分。

  (八)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最高分为4分,其中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取得国家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得4分;

  取得国家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得3分;

  取得国家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从业资格证的得2分。

  八、总成绩计算

  考试成绩按50%计入总成绩;考核成绩按50%计入总成绩;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考生在总分的基础上加5分。总成绩=考试成绩×50%+考核成绩×50%+少数民族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