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郑州市市属事业单位招聘公告(第一批)
笔试资料:2014年郑州市事业单位考试笔试复习资料[公共基础知识]
笔试资料:2014年郑州市事业单位考试笔试复习资料[职业能力测验]
3. 笔试成绩在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
(二)面试
1. 面试资格。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拟招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的人员。人员名单和面试资格确认的时间、地点在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同时,由各招聘单位以电话通知等方式通知应试者本人。笔试有缺考、作弊或一科成绩为零分的,不得进入面试资格确认。
应试者根据面试资格确认的要求,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相关资格证件等(留学回国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参加面试资格确认。应试者是在职人员的,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应试者通过面试资格确认后,现场领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的《面试通知书》,并按照《面试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集合,参加面试。逾期不到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并由应试者本人写出文字性材料。面试确认时,发现应试者提供材料信息不实的,取消其参加面试的资格。
同一招聘岗位因考生本人自动放弃或被取消面试资格而造成达不到面试比例的,从该岗位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如经过递补以后仍然达不到面试比例要求的,由用人单位及主管委局研究并提出是否递补的意见,经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按计划进行面试。
2. 面试人员公示。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在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
3. 面试内容。面试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主管委局、招聘单位统一组织,采取结构化面试或结构化面试加专业知识测试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其中,结构化面试加专业知识测试的面试成绩为:结构化面试成绩×40%+专业知识测试成绩×60%。教师岗位采取试讲或试讲加实际操作技能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其中,试讲加实际操作技能测试的面试成绩为:试讲成绩×40%+实际操作技能测试成绩×60%。其中,面试中有缺考、作弊或一项成绩为零分的,均不得进入下一个环节。
(三)应试者的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在面试结束时当场宣布。考试总成绩为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五、体检和考察
(一)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拟招聘人数1:2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参加体检人员名单及相关要求在面试结束时当场宣布。
(二)根据考试总成绩和体检结论,按拟招聘岗位名额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是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实绩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素质和能力。
(三)因体检、考察出现不合格造成的岗位空缺,由用人单位及主管委局研究提出是否递补的意见,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从报考同一岗位并体检合格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进行递补。
(四)体检和考察均参照国家公务员招录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
六、录取聘用
(一)根据考试总成绩、体检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进入考察拟聘用人员名单在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新聘用人员最低服务期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三)试用期满后由各用人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七、其他事项
(一)笔试成绩、进入面试人员名单、进入考察拟聘用人员名单等有关事项均在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凡各个环节未按有关通知要求执行的考生,视为自动弃权。
(二)提供笔试加分材料的时间及地点。时间:2014年6月 12日至 13日两天。地点:嵩阳饭店(郑州市嵩山路互助路交叉口北50米路西)。
加分条件为:参加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河南省服务贫困县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参加郑州市“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参加郑州市“大学生村干部”计划在农村任职2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干部、参加郑州市“高校毕业生进社区、服务农村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笔试原始成绩加5分。上述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服务证书、年度考核表、基层服务单位证明(须地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加章)及“大学生村干部”合同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逾期不再受理。
(三)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一经发现不符合招聘条件、弄虚作假或违反招聘规定的,将取消其聘用资格。
(四)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五)本方案由郑州市2014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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