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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天津市民族文化宫招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作方案

2014-04-01 08:33:43事业单位87 收藏
  2014年天津市民族文化宫招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作方案  考考公务员网2014年3月31日讯:为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确保我单位招聘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天津市事业单

   2014年天津市民族文化宫招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作方案

  考考公务员网2014年3月31日讯:为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确保我单位招聘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和津人社局函[2012]151号文件精神,制定以下招聘工作实施方案。

  一、 单位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天津市民族文化宫

  2、单位地址:红桥区河北大街与三条石大街交口金领花园13-1-2601(临时办公地址)

  3、单位性质: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4、主要职能:隶属于天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天津市宗教局),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宣传阵地,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交流展示的场馆,各  民族联欢联谊的殿堂。

  二、招聘岗位及条件

  文

文化发展部

舞蹈专业教师

1名

25周岁以下,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舞蹈专业毕业生,本科以上学历

文化发展部

油画专业教师

1名

30周岁以下,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美术专业毕业生,本科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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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

  5、具有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

  2、在校在读(全日制)非应届高校毕业生;

  3、在以往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为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5、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录用的人员。

  五、招聘办法

  本次招聘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采取专业技能测试(面试)与综合知识测试(笔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招聘公告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发布公告,发布时间为7个工作日。

  (二)报名

  报名时间:公告发布7日后,即2014年4月9日-- 4月13日。( 早9:00-11:30 午14:00-16:30)

  报名地点:天津市民族文化宫(红桥区河北大街与三条石大街交口金领花园13-1-2601)

  须本人携带身份证,毕业证,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报名,并准备复印件一份存档。

  同意报考人员当场告知考试的时间和地点,并发放《考试通知单》。

  (三)考试

  考试总成绩为100分,分为专业技能测试与综合知识测试两部分,各占总成绩的50%。

  开考比例不低于1:3。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取消该岗位的招聘。

  1、专业技能测试:成立由我委(局)人事处负责人、我单位领导、相关专业专家等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不少于七人)。测试的主要内容为:专业技能;沟通交流能力;普通话表达能力等岗位要求具备的专业素质。由考核小组现场打分,成绩当场公布。各专业前三名者进入综合知识测试。对因应聘者本人自动放弃等原因产生的空缺,根据缺额按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等额递补。

  2、综合知识测试:由委(局)人事处统一组织考试。入围人员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考试。考试内容不指定参考用书。测试主要内容为:综合知识;群众文化常识;行政能力等岗位要求具备的综合素质。考试结束7日后,总成绩将在天津市民族文化宫进行公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入围考生。

  (四)体检

  根据考生的综合成绩,按照招聘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体检在指定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对因应聘者本人自动放弃或非因组织原因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等原因产生的职位空缺,根据缺额按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等额递补。

  (五)考察

  对体检合格人员按有关规定组织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结束后,将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材料。

  因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六)公示

  根据相关规定对拟聘用人员在天津市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七)报批与备案

  公示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报局人事部门审批,并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报市人社局备案。

  (八)聘用

  经局人事处审批,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受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