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毕节市第三人民医院事业单位招考
一、招聘专业及人数
招聘专业详见《毕节市第三人民医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工作人员计划表》。
二、招聘对象及报名条件
(一)招聘对象
1、国家承认学历的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2、具有报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3、户籍不限。
(二)报名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有工作单位者,须出具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本市内卫生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限制报考);
3、符合应聘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具有应聘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5、年龄要求在40周岁以内,即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6、具备应聘职位要求的任职资格及条件。
三、招聘工作程序
本次招考均在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的监督指导下按报考职位分两类(影像放射技师和影像B超技师为第一类,其它专业为第二类)进行。
1、制定招聘计划;
2、发布招聘信息;
3、统一报名时间、地点,并进行报名资格审查;
4、笔试;
5、实际操作考核(仅第一类职位);
6、面试(仅第二类职位);
7、体检;
8、考察;
9、确定拟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
四、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公开发布报名信息
由我院在毕节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2、报名时间:2014年3月3日至3月9日(节假、双休日除外)
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3、报名地点:毕节市第三人民医院办公室
地址:毕节市七星关区百里杜鹃路中段
4、报名须提供的资料及要求: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5张;
(5)在职人员报名须提供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6)报名信息要求本人填写,信息填写如有虚假、不完整、填写错误或由他人代为填写报名信息的,所产生的后果责任由本人承担;
(7)每一个职位的报考人数与计划招聘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则对该职位招聘计划予以调整或取消,对取消报考职位的招考人员办理退费手续;
(8)未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证明(须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
5、报考资格审查
(1)报名及资格初步审查工作由毕节市第三人民医院组织进行,初步审查合格后方可报名;
(2)初审合格者由医院将考生报名资料提交市人社局进行报考资格复审,经市人社局资格复审合格后者方可参加考试;
(3)因资格审查需要增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者,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则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4)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整个过程,其中任何环节审查出报名资格与职位要求条件不符,均可取消考生报考资格;
(5)报名者必须对自己所提供文凭、学位、职称等证件的真实性负责。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文凭视为虚假证件,报名者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
6、报考资格初步审查合格者,须交报名费100元。
五、考试
考试按报考专业职位分类进行。
(一)第一类(影像专业放射技师、B超技师)。
采取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考试(笔试)与实践操作技能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生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占50%,技能考核占50%的比例计算。
(1)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笔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
(2)实践操作技能考核(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根据职位计划招聘人数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以1:3比例确定参加实践操作技能考核人员。
(二)第二类(除影像专业外其他职位)。
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生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计算。
(1)笔试
笔试为闭卷考试,临床医技类职位(01职位至09职位)考专业知识,其他职位(10职位至14职位)考公共基础知识,分值为百分制。笔试时间、笔试地点另行通知。
(2)面试
在市监察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的指导监督下进行。面试根据各招聘职位计划的招聘人数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对象。面试为结构化面试,按招聘职位所须专业分别进行,采取现场评分。面试实行百分制,每位考生的面试得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的平均值(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同职位考生笔试成绩末位并列者同时进入面试。笔试和面试总成绩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较高者进入体检。
六、体检
1、每个职位招聘人数以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1:1的比例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人员不列入考察对象,所空缺岗位不实行递补。
2、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3、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七、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列入考核对象。考核工作由我院考核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主要以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因考核不合格出现的职位空缺,不实行递补。
(一)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供聘用手续所需相关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在考核政审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为不合格,取消聘用资格: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有犯罪记录或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被司法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