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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屏山县2014年下半年招聘26名中小幼教师

2014-09-09 20:27:46教师156 收藏
屏山县事业单位2014年下半年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优化我县人才队伍结构,为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我

屏山县事业单位2014年下半年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优化我县人才队伍结构,为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我县部分事业单位决定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现就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范围及报考条件

(一)招聘的对象和范围

此次公开考核招聘面向所有完全符合《屏山县事业单位2014年下半年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以下简称《岗位表》,见附件1)相关岗位条件要求和本公告其他要求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应聘人员应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身体健康,能坚持招聘岗位的正常工作;

(4)具有符合本公告《岗位表》所列招聘岗位需要的条件及资格要求。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正在接受违法违纪审查及审计尚未终结人员;

(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4)屏山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5)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宜报考事业单位的人员。

二、招聘单位、岗位及名额

招聘单位和招聘岗位及名额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岗位表》(附件1)。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方式

本次公开考核招聘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时间:

教育系统2014年9月17日8:30-18:00

卫生系统2014年9月18日8:30-18:00

县环境监测站2014年9月19日8:30-18:00

(二)资格审查

报名考生应携带网上下载并如实准确填写的《报名登记表》(附件2)、本人身份证、岗位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执(职)业资格证及其他与岗位要求相关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和近期一寸标准照1张到屏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事业人员管理考核股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者领取面试通知单。

(三)报名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应认真阅读本公告,详细了解《岗位表》要求的招聘对象范围、条件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和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完全符合报考条件的一个岗位报名。

2.在招聘的任何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弄虚作假和其他违反规定报考的,取消招聘资格,责任自负。 

3.报考人员现场报名时所留联系方式应准确无误,在公开考核招聘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联系方式变更后,应主动告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因无法与报考人员取得联系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4.报考者的年龄按周岁计算,如报考岗位最大年龄为35周岁的,截止报名之日未满35周岁的都符合报考岗位的年龄条件。

四、专业技能考评

考评可采取专业技能测试或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评的内容为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岗位适应方面的能力水平。对报名人数较少,未形成竞争的岗位,拟聘对象须有考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

五、体检

(一)根据专业技能测试或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招聘名额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员,体检的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二)体检标准

1.教育系统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体检标准参照四川省教育厅印发的《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011年修订后意见)执行。2014年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人员在提供本人2014年教师资格体检材料后可免体检。

2.除教育系统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其他岗位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

(三)初次体检不合格的,本人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三日内申请复检一次,逾期不申请复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四)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以及未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六、考察

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宜宾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聘用考核暂行办法》(宜人发〔2010〕14号)进行综合考察。

七、递补

在体检、考察环节,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岗位空缺,按照考试总成绩依次等额递补一次。

八、公示

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中国三江人才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被公示人拟聘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公示以后出现的岗位空缺,不再递补。

九、聘用

(一)拟聘人员公示无异议者,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对应聘人员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再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由用人单位填写审核确认材料经主管部门和县人社部门审查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部门审核确认。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部门审核确认的人员,取得聘用人员资格,办理聘用手续。

(二)聘用人员在试用期间需参加岗前培训。试用期间、试用期满以及岗前培训不合格的,按程序解除聘用资格。试用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所有岗位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

逾期不能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的人员以及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确认后未按时报到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拟聘(聘用)人员资格。因以上原因产生的岗位空缺,不再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