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2014年招聘75名中小幼教师公告
根据遂宁市船山区所属公立学校(含幼儿园)教育工作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船山区所属公立学校(含幼儿园)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省人社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11〕36号)、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中小学教师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25号)和《遂宁市船山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实施办法》(遂船人发〔2006〕37号)的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教师7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同时在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船山区教育体育局网上发布):
一、招聘单位及名额
二、招聘范围、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聘范围:面向全国。
(二)招聘对象:2014年高校应届毕业生或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社会在职人员和非在职人员。其中2014年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4年7月31日前取得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学历,获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教师资格证;其他人员必须在报名时提供招聘岗位条件要求且国家承认的毕业证、教师资格证。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不进入下一步招聘环节或不予聘用,责任由本人自负。
(三)报考条件:
1.报考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年龄(详见《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
(3)身体健康,体检合格,能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
(4)符合《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5)具备本公告具体招聘岗位要求的条件和资格(详见《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报考者本人有效的毕业证所载学历和专业名称,与拟报考岗位“学历”和“其它条件”两栏的学历、其它条件要求应相符;报考者必须具有从事相应学科教学且符合要求的教师资格证(报考幼儿教师的必须具备幼儿教师资格证,报考乡镇中小学教师的必须具备小学及以上等级的教师资格证);不符者,请勿报考,否则取消报考或聘用资格,责任自负。
(6)委培、定向毕业生,须征得原委培、定向单位同意。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
(2)在人事考试中违规违纪被取消录聘用资格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现役军人以及在试用期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6)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和《遂宁市船山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实施办法》(遂船人发〔2006〕37号)的相关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
(7)本市辖区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未满规定试用期,服务期限的在编人员;
(8)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宜报考事业单位的人员。
三、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网络报名时间为2014年7月7日-2014年7月9日,报名网站为“遂宁市人事人才培训与人事考试网”( www.snpx.gov.cn)。网络报名初审工作由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络报名
1.选择岗位。报考者登录报名网站,认真阅读本公告,详细了解招考对象、范围、报考条件、报名程序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然后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完全符合报考条件的岗位进行报名。
2.填报信息
符合条件的报考者按网络提示要求通过注册,如实、准确填写《遂宁市事业单位考试招聘工作人员报考信息表》(以下简称《报考信息表》)的各项内容。报考者所填《报考信息表》的各项内容仅作为报考者参加笔试的依据,报考者是否符合所报岗位条件要求由面试前资格审查、政审考察中的复核和船山区人社局审核确认的结果最终确定。
3.上传相片、证书照片等报考资料报考者在网上填报相关信息后,按网络提示上传JPG格式、大小16—30K的报考者近期免冠证件照、50-160K的证书照等资料。由区人社局及主管部门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并在报考者上传报考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注: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进行资格审查)及时反馈审查意见。上传相片、证书照片质量审查不合格的,报考者应按提示要求重新上传。
(二)网上缴费
网上资格初审合格的报考者,须及时按网络提示进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时间2014年7月7日—2014年7月11日24:00。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笔试考务费按每人每科50元的标准收取。网上报名且资格初审合格的报考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全部减免考试考务费:
1.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农村家庭考生;
2.《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确定的农村绝对贫困家庭考生;
3.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十分困难家庭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