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在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为行政机关时,受诉人民法院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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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在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时,受诉人民法院应()。
A.予以受理,因为最终明确被告是法院的职责,法院可要求起诉人补正
B.不予受理,因为起诉不满足有明确的被告的要求
C.予以受理,因为指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就已满足起诉有明确被告的要求
D.不予受理,因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而不能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答案解析参考答案:A
【解析】A[解析]起诉的条件包括:(1)原告适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示和事实要求;(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所谓“有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需明确指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名称,即明确与自己发生行政争议的机关的名称。实践中,原告指明的被告不一定是真正的被告,但只要原告指明自己告谁,有明确被告的要求即满足。如果原告所指控的被告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某种条件所限弄不清应告哪一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应该帮助原告找出应该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并让原告在起诉中补正,即行政相对人的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时,最终明确被告是法院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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