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的赔偿责任应由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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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小刚(9岁),在北京某学校上小学,2009年4月7日,袁小刚在课间休息时与同班同学魏森(9岁)打闹,不小心被推倒在楼梯上,导致右脚受伤。学校老师及时将其送往医院并通知家长。经检查,袁小刚右脚闭合性骨折,花费治疗费1万元、营养费5000元,共计1.5万元。此前,学校每学期都有安全教育课并制定纪律,要求学生不要在教室内外打闹,而且学校教育设施也定期检查,楼梯并无安全隐患。本案中的赔偿责任应由____。()
A.学校承担
B.袁小刚父母承担
C.袁小刚的老师承担
D.魏森父母承担
答案解析参考答案:D
【解析】D[解析]《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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