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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专业基础知识 第七章狱政管理

2014-02-15 19:54:30公安知识229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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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章  狱政管理

第一节  狱政管理的概念和特征
122、狱政管理的概念

狱政管理是指我国监狱依法对在押罪犯直接实施的有关监管改造和罪犯处遇等方面的刑事司法管理工作。

123、狱政管理概念的要素

(1)狱政管理的实质是一种刑事司法管理工作;

(2)狱政管理工作的基本管理关系是监狱依法对在押服刑罪犯的管理;

(3)狱政管理的基本内容主要体现监管改造和罪犯处遇等方面;

(4)狱政管理的根本要求是依法实施管理。

124、狱政管理的特征。
(1)目的性

①惩罚功能;②改造功能;③保障功能;

(2)协调控制性

(3)组织性

(4)教育性

(5)直接性

第二节  狱政管理原则
125、依法管理原则的含义

依法管理原则是指监狱为体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罪犯执行刑罚、依法规范监管行为并切实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基本准则。

126、依法管理原则的要求

(1)不断完善监狱立法,做到有法可依;

(2)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做到有法必依;

(3)规范而有序地实施监管,做到执法必严;

(4)严肃法纪,做到违法必究。

127、严格管理原则的含义

严格管理原则是指监狱在管理意识、管理行为、管理状态和管理环境等方面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的基本准则。

128、严格管理原则的要求

(1)依法严格,严而有据;

(2)严而有序,严而不苛;

(3)严而有度,宽严相济。

129、科学管理原则的含义

科学管理原则是指监狱必须运用科学理论作指导,努力揭示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客观规律,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和现代技术装备实施管理的基本准则。

130、科学管理原则的要求

(1)坚持立足于改造,确立科学的出发点;

(2)自觉接受正确理论的指导;

(3)采用科学的管理方式和方法;

(4)积极采用现代技术和现代装备。

131、文明管理原则的含义

文明管理原则是指在狱政管理工作中,必须采用文明管理的方式和措施,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建立文明的管理环境,实现管理文明化的基本准则。

132、文明管理原则的要求

(1)在管理中处处体现对罪犯人格的尊重;

(2)对罪犯实施人道主义待遇;

(3)注重对罪犯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和养成;

(4)注重人类文明成果的吸收、消化和运用;

(5)建立文明整洁、积极向上的监管改造环境。

133、直接管理原则的含义

直接管理原则是指监狱和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对服刑改造的罪犯亲自行使监管权力,并亲自对罪犯个人、罪犯组织、活动现场和设施等实施监督和控制的狱政管理的特有准则。

134、直接管理原则的要求。
(1)在监管制度中体现直接管理的要求;

(2)实现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活动时空的直接控制;

(3)实现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的直接考核;

(4)选好、用好、管好“事务犯”

第三节  分押分管
135、分押的含义

分押即分类关押,是指我国监狱对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罪犯,在按其性别、年龄的不用由不同的监狱分开收监关押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和改造表现等情况予以分别关押的制度。

136、分押的层次

(1)按照罪犯的年龄、性别、刑种、刑期进行分押;

(2)按照罪犯的犯罪类型进行分押;

财产型罪犯,性罪犯,暴力型罪犯,其他类型罪犯。
137、实施分押的注意事项

(1)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一般不集中编队关押,但工作基础好的单位,也可以实施分类关押。

(2)对数罪并罚的罪犯按主罪归类,对两种以上的罪名,罪罚相当的,按刑事判决前列罪名归类。

(3)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罪犯的恶习程度作第二次分类,把同一犯罪类型的初偶犯与累犯分开,以避免交叉感染。

(4)对同案犯、同伙犯应当分别由不同的监狱或者监区关押。

(5)对有地域特色的罪犯并且人数较为集中的应当单设监区、分监区关押。

(6)对少数民族罪犯一般应单设监区、分监区关押。

(7)对外籍犯和无国籍罪犯应单设监区、分监区关押。

138、分管的含义

分管是指监狱根据不同类型罪犯的特点予以相应的管束,并根据罪犯的入监服刑时间和改造表现,确定不同的管理等级,给以相应的待遇的制度。

139、分类管束的要求

(1)努力掌握主体类型罪犯群体的服刑改造特点和特征;

(2)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140、分级处遇的规定。

(1)级别划分;

(2)分级标准;

(3)分级处遇内容;

(4)分级处遇应注意的问题。
第四节  生活卫生管理
141、确定罪犯饮食标准的依据

确定罪犯饮食标准主要考虑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1)罪犯维持生命和健康的基本需要。维持生命与健康所需要的营养标准,是确定罪犯饮食标准的基本依据。在不同的成长发育阶段,人体所需要的营养量也不一样,因此,监狱对未成年犯与成年犯规定了不同的饮食标准。
(2)罪犯的劳动工种、时间和劳动强度。参加劳动的罪犯与不参加劳动的罪犯所需要的营养量不一样;而参加劳动的罪犯当中,由于劳动的工种、时间和强度不同,体力的消耗也不相同,所需要的营养量也不一样。因此,劳动时间、劳动强度是确定罪犯饮食标准的重要依据。
(3)社会普通公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在确定罪犯的饮食标准时,还要参照社会平均生活水平。①罪犯的饮食标准不能超过社会平均生活水平;②罪犯饮食标准要随着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相应提高。

142、现阶段确定罪犯饮食标准的方法

罪犯饮食标准的计算方法大致有三种,一是货币量标准,二是热量和营养量标准,三是实物标准。我国罪犯的饮食现阶段采用的是实物量标准。《监狱法》第五十条明确了罪犯生活费的计算方法,即:罪犯生活费按实物标准计算,由国家规定。

143、被服管理的原则

罪犯被服供应应本着御寒护体、厉行节约、整齐清洁和便于识别的原则配发。罪犯的服装上禁止书写或者印制“犯人”、“囚犯”字样。

144、作息管理的规定

(1)罪犯每天劳动不超过8小时,每周休息1天,因季节性生产或者其他生产需要,经监狱长批准,可以调整、综合利用劳动时间。

(2)要保证罪犯每天睡眠不少于8小时,一般学习2小时。
(3)作息管理的特殊规定
未成年犯的习艺性劳动,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

145、监舍的建设要求

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罪犯的居住面积不少于每人 3平方米。

146、罪犯卫生管理的要求

(1)监狱要设立理发室和浴室,安排罪犯定期理发,保证罪犯能够洗热水澡;(2)监狱要让罪犯及时洗晒被服,保持个人卫生;

(3)监狱要做好监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147、罪犯医疗管理的要求。

(1)监狱设立医疗机构,建立罪犯健康状况档案,定期对罪犯进行体检,对患病的罪犯予以及时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必要时应当隔离治疗。

(2)监狱防疫保健工作和医疗机构的设置列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接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节  会见通讯管理
148、会见亲属和监护人的管理内容

1、探视人身份的核实
罪犯在监狱内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和监护人。监狱在接待探视人时,必须核实其身份,查明探视人与罪犯的关系。核实身份,通常是检验探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查明与罪犯的关系,则要求探视人提交当地公安派出所的证明、查阅罪犯的收监登记表等。
2、会见注意事项的告知
监狱对于要求探视罪犯的人员,要履行告知的义务。告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见的规程、要求、注意事项以及违反规定要承担的责任,同时要向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宣传党和国家的监管改造政策。
3、会见的方式、场所的安排
监狱根据罪犯的实际情况,安排会见的方式和会见的场所。(1)对于改造表现好、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可以采取优待会见的方式,安排在监狱的优待会见场所。(2)对于表现差的罪犯,一般安排在从严会见室。(3)对于一般罪犯,安排在常规会见室。常规会见的,监狱一般掌握在每月1~2次,每次不超过1小时。(4)罪犯在禁闭期间一般不准会见亲属。
4、会见过程的监督
(1)在常规会见和从严会见中,监狱要安排管理人员对罪犯与亲属、监护人的交谈进行监听。(2)罪犯与亲属、监护人会见时,不准使用隐语,中国国籍的罪犯及探视人不得使用外国语;少数民族可以使用本民族的语言。
5、探视物品的检查
(1)对罪犯亲属、监护人携带的探视物品,属于日常用品的,经检查后,可交由罪犯本人保管、使用;(2)属于非日常用品的,告知对方不能接收,由其带回;(3)送给罪犯的现金,要交给监狱,监狱将其代为管理;(4)属于违禁物品的,予以没收并进行追查。

149、外籍犯会见规定

1、会见程序的规定
(1)外籍犯的配偶、直系亲属、监护人要求探视的,需经罪犯服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局批准。然后,向监狱提供护照和有关的身份证明文件,办理会见证,会见证经监狱长签字同意后,前往会见地点。
(2)外籍犯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要求会见的,须向我国外交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管理部门提出,经有关部门做好安排后,凭外交官证、领事官证、公务人员证办理会见手续,前往会见地点。
2、会见场所的安排
上述人员的会见,在监狱指定的地点进行。会见地点设在监狱的会见室或接待室,不宜安排在监舍内或监狱内的其他地点。
3、会见过程的监督
来监探视外籍犯的,每次只限1人,16周岁以下的直系亲属可允许随同探视。每月会见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30分钟。会见时,探视人不准携带武器、录音机、摄像机以及监狱规定不准携带的其他物品。会见双方应使用本国语言或监狱同意的一种语言,会见过程中应有监狱指定的翻译人员在场。

150、会见律师的规定

1、对代理罪犯刑事申诉的律师会见罪犯的规定
(1)代理罪犯刑事申诉的律师要求会见罪犯的,应当携带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和罪犯本人或者亲属的委托书。代理申诉的律师会见罪犯,应当向监狱提出申请并提交前述证件、文件。监狱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周内予以安排,并通知申请人。
(2)律师会见罪犯的,应当在监狱指定的场所进行,律师不得私自向罪犯传递各种物品,不得向罪犯提供手机等通信工具让其与外界联系。如律师在会见中有违规行为,监狱可以向律师管理机构提出处理的要求和意见。
2、对代理罪犯申诉的亲友会见罪犯的规定
除委托律师外,罪犯还可以委托亲友代理申诉。代理申诉的亲友会见罪犯,应当携带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的介绍信和罪犯本人的委托书。其他事项适用会见律师的规定。
3、对代理罪犯其他法律业务的律师会见罪犯的规定
受委托处理罪犯其他法律业务的律师,要求会见罪犯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151、罪犯通信的规定

1.依法允许罪犯与他人通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监狱法》对罪犯通信对象作了不予限制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不仅可以与亲属、监护人通信,还可以与其他人通信,充分体现了对罪犯通信权利的保障。
2.依法行使对罪犯收发信件的检查权
《监狱法》明确了监狱对罪犯的来往信件的检查权。检查权由监狱指定人民警察具体行使,未经监狱授权的人员不得行使这项权力。《监狱法》第十四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