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基础知识考点详解:第八章第二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素质和
第二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素质和职业道德
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但又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是国家公务人员,但又不同于政府其他部门的公务员。因此,对人民警察的素质和职业道德必须有更高更严的要求,这支队伍必须忠诚可靠、训练有素、精通业务、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必须有过硬的本领和高尚的职业道德修养。
公安工作的成败,公安队伍战斗力的强弱,取决于人民警察素质的高低。“向素质要警力”,已经成为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警察的共识。每一名人民警察都要认清形势、明确责任,以高度的使命感和紧迫感重视自身素质的提高,以适应新时期公安工作的需要。
一、人民警察的素质
(一)提高人民警察整体素质的紧迫性
公安队伍建设是公安机关的根本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大事。根据党和国家对公安队伍建设的指示和要求,公安部在历次全国公安会议、公安厅局长会议、公安政治工作会议上,积极作出部署和决议,狠抓公安队伍的建设。几十年来,经过不断的教育训练和思想作风整顿,绝大多数人民警察能够做到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勤奋工作、恪守职责,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实践证明,公安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忠诚可靠的队伍。但是,在公安队伍建设中也有一些问题是不能忽视的。
近10年来,人民警察队伍从数量上翻了一番,由于进人速度很快,其中有相当一些人没有经过规范化的严格训练,养成教育较差,纪律松懈,作风涣散,缺乏革命理想和人民警察意识,难以担负起公安工作的重任;一部分人文化程度较低,社会知识狭窄,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调查研究和群众工作的能力,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公安工作的需要;一部分人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大潮中经受不住考验,少数民警受资产阶级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影响很深,在金钱美色的诱惑面前打败仗。他们道德堕落、弄权渎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贪污受贿、敲诈勒索等等,严重破坏了公安机关的声誉,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
由此可见,全面提高人民警察素质具有紧迫性。因为.只有提高人民警察整体素质,才能正确而充分地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和作用,才能始终保持公安机关的性质,才能保持公安队伍的纯洁性,使公安机关掌握在可靠人员手中;只有提高人民警察整体素质,才能正确而充分地运用法律武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执法公正,杜绝以权压法、以权代法、违法乱纪行为;只有提高人民警察整体素质,才能增强对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腐朽思想毒害的免疫力,抵制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侵蚀,才能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大调整、大变革过程中,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坚强的党性,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巩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站好岗、服好务,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二)人民警察应具备的素质
人民警察的素质,是指人民警察所具备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文化水平、心理特征、身体状况诸方面条件的总和。党和人民对人民警察的素质要求是全面的、严格的,每一个志愿献身于公安事业的人民警察,都应该自觉加强素质修养,做合格的人民卫士。
1.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指人民警察应具有的政治觉悟、理想信念、道德品质和革命人生观的综合体现。对党、对人民的绝对忠诚,是人民警察首要的政治品质。为了做好公安工作,人民警察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有崇高的共产主义理想和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有科学的世界观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苦乐观;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修养,对邓小平理论能深刻理解、把握精神实质,毫不动摇地坚持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的观念;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忠于事实、严格执法、廉洁奉公、遵守纪律;顾全大局、先人后己、团结同志、爱护集体;具有抵制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思想侵蚀的能力。
2.业务素质。业务素质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完成各项任务的实际本领,是公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综合体现。人民警察必须牢固掌握本职工作所涉及的专业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同时,还要具备以下基本能力:(1)岗位专业能力。人民警察必须熟悉和掌握做好本岗位工作应知应会的知识和操作方法,胜任本职工作。(2)分析综合能力。人民警察必须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性,善于分析事物本质及其联系,因势利导,解决问题。(3)应变决断能力。人民警察必须具有在复杂情况下临危不惧、处变不惊的胆略,并善于审时度势、准确判断、利用有利条件处理问题,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害或少受损害。(4)群众工作能力。人民警察必须善于宣传群众、动员和组织群众,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开展综合治理。 (5)写作表达能力。人民警察必须具有口头与文字表达能力,善于宣传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能写作一般常用的公安应用文体。
3.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所应具备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的综合体现。包括人民警察所应具有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所应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执法活动所应具备的技能。公安机关是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机关,人民警察是代表公安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执法人员。人民警察只有具备了较高的法律素质,才能保证公安执法活动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符合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才能使国家的法律得到准确有效的执行。
4.文化素质。文化素质不仅指人民警察必须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学历),而且要求人民警察具有良好的文化修养。文化程度为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技术提供了知识基础,文化修养使人讲文明、懂礼貌、注重礼仪。提高人民警察的文化层次和修养程度,有利于提高人民警察的业务素质和队伍的整体作战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安机关“窗口”单位的威信,有利于提高公安队伍文明执勤的水平。
5.心理素质。心理素质,是指人民警察在特定职务活动中心理活动的综合体现。公安机关的许多业务工作,往往都与艰苦、紧张、困难、危险等紧密相联。人民警察在完成工作任务时,往往要承受很大的心理负荷,付出很多的心理能量,需要具有抵御各种错误思想、思潮和诱惑的健康心理,能够经受得起各种考验。为此,人民警察应当具有良好的观察、记忆、注意、思维能力;具有稳定的情感和顽强的意志,能够抵御错误干扰和各种诱惑,能慎独与自我净化;具有宽大的胸怀、合作的气度和对事物发展变化的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简言之,人民警察应具有勇敢、坚定、大胆、果断、顽强、乐于奉献等心理素质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