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专业基础知识 第六章刑罚执行
[!--smalltext--]
第六章 刑罚执行
第一节 刑罚执行的概念和原则
94、刑罚执行的概念
刑罚执行是指监狱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刑罚执行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内容共同构成监狱工作基本内容。
95、刑罚执行原则的种类
(1)依法执行原则;
(2)有利于惩罚和改造原则;
(3)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
96、依法执行原则的内容
《监狱法》所设定的刑罚执行制度是监狱执行判决所确定刑罚必须遵循的基本办事规程,刑罚执行的准确程度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判决权威维护程度,因而,依法执行原则是刑罚执行工作的首要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监狱人民警察在罪犯收监与释放工作中,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与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所做出的有关规定。为保证监狱执行刑罚的准确,我国检察机关设立了专门的监所检察机构,向监狱派驻有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监狱执行刑罚进行监督。
97、有利于惩罚和改造原则的内容
由于监狱是承担惩罚和改造罪犯工作的专门的国家机构,因而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应当根据惩罚和改造罪犯原则进行。惩罚的目的在于实现刑罚正义的价值;改造的目的在于实现刑罚个别预防的价值。由于惩罚与改造都是监狱工作的目标,因而,监狱在刑罚执行中既要考虑惩罚罪犯的需要,也要考虑改造罪犯的需要。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一方面应根据人民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刑种、刑期关押罪犯;另一方面,要根据法律规定适时调整罪犯刑罚,以利于惩罚和改造罪犯工作的顺利进行。
98、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的内容。
(1)刑罚执行个别化的理论依据
刑罚执行个别化是刑罚个别化的重要内容,是量刑个别化的延续。刑罚执行个别化的理论依据是罪犯人身危险的多样性理论。由于罪犯的生活经历、社会背景,以及个人的性格、气质、年龄和性别等差别,罪犯人身危险性是不同的。由罪犯人身危险的多样性决定,罪犯改造难易程度不同,刑罚执行需有差别,需个别化,即刑罚执行状况与罪犯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2)刑罚执行个别化的要求
刑罚执行个别化要求:罪犯积极接受改造,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人身危险性减小,如罪犯符合减刑或假释法定条件,监狱就应对罪犯适用减刑或假释;反之,如果罪犯拒不接受改造,在服刑期间犯罪,人身危险性较大,监狱应依法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延长罪犯服刑期限或改变刑种。刑罚执行实施个别化原则,体现了刑罚科学化精神,不仅贯彻刑罚个别化精神,而且为狱政管理的分押分管开辟了道路。
第二节 刑罚执行的基本制度
99、收监的概念
收监是指监狱依法收押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
100、收监的条件
(1)一般条件
①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③执行通知书;
④结案登记表。
(2)身体条件
暂不收监条件: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101、收监的程序
(1)审查法律文书;
(2)身体检查;
(3)人身与物品检查;
(4)入监登记;
(5)通知家属。
102、申诉的概念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使用法律方面有错误,而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103、监狱保护罪犯申诉权的措施
(1)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如果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2)对罪犯的申诉材料,监狱应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3)监狱设立犯人申诉箱,接受犯人申诉材料,申诉箱由专人开箱处理;
(4)对罪犯申诉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认为罪犯申诉一律为不认罪服法。
特别措施:监狱动用提请处理权帮助罪犯申诉。
104、监狱处理罪犯申诉的具体方法
105、控告、检举的处理要求
(一)控告的处理要求:
(1)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2)罪犯的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3)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4)监狱设立检举、控告箱,接受罪犯的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箱由专人开箱处理。
(二)检举的处理要求: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对罪犯提出的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106、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的罪犯由于其符合法定情形,有关机关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107、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1)对象条件
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的罪犯,不含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
(2)实体条件
①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108、减刑的概念和种类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依法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刑罚执行制度。
刑罚的种类:
(1)可以减刑。可以减刑是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的考核结果,予以减刑的一种制度。
(2)应当减刑。应当减刑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予以减刑的制度。
109、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罪犯减刑的条件和程序
(1)可以减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1、确有悔改表现是指罪犯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确有立功表现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有其他有利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2)应当减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是“重大立功表现”。
重大立功表现是指罪犯有下列行为表现之一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减刑的程序:1、减刑的提请。①集体评议;②专职部门审查;③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评审;④公示;⑤审议决定;⑥提请;⑦特殊审核。2、提请减刑的通报。3、减刑的审理。4、减刑的司法监督。
110、减刑的起始时间、幅度和间隔的规定
(1)减刑的起始时间:对于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时间适当缩短起始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的限制。
(2)减刑的幅度:对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有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3年有期徒刑。对于应当减刑中的重大立功表现,其减刑的幅度可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减刑的间隔:对于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1年以上为宜;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2至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减刑的限度是罪犯实际服刑期限不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对判无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减刑的限度条件是罪犯实际服刑期限不少于10年。
111、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条件和程序
(1)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条件
①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
②有重大立功表现,罪犯可以被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法律规定,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提请减刑的,必须在缓期二年期满之后进行。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2)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程序
监狱对被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在罪犯缓刑期满之后及时提出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112、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罪犯,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113、假释的条件和程序
(1)假释的条件
1、假释适用的对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且在狱内服刑的罪犯。根据刑法规定,下列罪犯不得假释:累犯;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假释适用的时间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可以适用假释。
3、假释适用的行为条件。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其中,悔改表现与减刑条件中的悔改表现相同;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自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2)假释的程序
1、关于假释的提请
①集体评议;
②专职部门审查;
③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评审;
④公示;
⑤审议评定;
⑥提请;
⑦特殊审核。
2、关于假释的通报
3、关于假释的审理
4、关于假释的司法监督
114、处理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原则和程序
(1)处理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原则:坚持从重处罚的原则。
(2)处理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程序:
1、根据法律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2、根据有关规定,对罪犯脱逃在社会上犯罪的案子,如果罪犯所犯新罪是在捕回后被发现的,按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的程序办理,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所犯新罪是在犯罪地被发现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按刑事诉讼规定程序办理,由罪犯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被判决后,原则上仍应送回原服刑监狱执行。
第一节 刑罚执行的概念和原则
94、刑罚执行的概念
刑罚执行是指监狱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刑罚执行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内容共同构成监狱工作基本内容。
95、刑罚执行原则的种类
(1)依法执行原则;
(2)有利于惩罚和改造原则;
(3)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
96、依法执行原则的内容
《监狱法》所设定的刑罚执行制度是监狱执行判决所确定刑罚必须遵循的基本办事规程,刑罚执行的准确程度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判决权威维护程度,因而,依法执行原则是刑罚执行工作的首要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监狱人民警察在罪犯收监与释放工作中,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与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所做出的有关规定。为保证监狱执行刑罚的准确,我国检察机关设立了专门的监所检察机构,向监狱派驻有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监狱执行刑罚进行监督。
97、有利于惩罚和改造原则的内容
由于监狱是承担惩罚和改造罪犯工作的专门的国家机构,因而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应当根据惩罚和改造罪犯原则进行。惩罚的目的在于实现刑罚正义的价值;改造的目的在于实现刑罚个别预防的价值。由于惩罚与改造都是监狱工作的目标,因而,监狱在刑罚执行中既要考虑惩罚罪犯的需要,也要考虑改造罪犯的需要。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一方面应根据人民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刑种、刑期关押罪犯;另一方面,要根据法律规定适时调整罪犯刑罚,以利于惩罚和改造罪犯工作的顺利进行。
98、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的内容。
(1)刑罚执行个别化的理论依据
刑罚执行个别化是刑罚个别化的重要内容,是量刑个别化的延续。刑罚执行个别化的理论依据是罪犯人身危险的多样性理论。由于罪犯的生活经历、社会背景,以及个人的性格、气质、年龄和性别等差别,罪犯人身危险性是不同的。由罪犯人身危险的多样性决定,罪犯改造难易程度不同,刑罚执行需有差别,需个别化,即刑罚执行状况与罪犯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2)刑罚执行个别化的要求
刑罚执行个别化要求:罪犯积极接受改造,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人身危险性减小,如罪犯符合减刑或假释法定条件,监狱就应对罪犯适用减刑或假释;反之,如果罪犯拒不接受改造,在服刑期间犯罪,人身危险性较大,监狱应依法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延长罪犯服刑期限或改变刑种。刑罚执行实施个别化原则,体现了刑罚科学化精神,不仅贯彻刑罚个别化精神,而且为狱政管理的分押分管开辟了道路。
第二节 刑罚执行的基本制度
99、收监的概念
收监是指监狱依法收押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
100、收监的条件
(1)一般条件
①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③执行通知书;
④结案登记表。
(2)身体条件
暂不收监条件: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101、收监的程序
(1)审查法律文书;
(2)身体检查;
(3)人身与物品检查;
(4)入监登记;
(5)通知家属。
102、申诉的概念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使用法律方面有错误,而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103、监狱保护罪犯申诉权的措施
(1)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如果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2)对罪犯的申诉材料,监狱应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3)监狱设立犯人申诉箱,接受犯人申诉材料,申诉箱由专人开箱处理;
(4)对罪犯申诉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认为罪犯申诉一律为不认罪服法。
特别措施:监狱动用提请处理权帮助罪犯申诉。
104、监狱处理罪犯申诉的具体方法
105、控告、检举的处理要求
(一)控告的处理要求:
(1)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2)罪犯的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3)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4)监狱设立检举、控告箱,接受罪犯的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箱由专人开箱处理。
(二)检举的处理要求: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对罪犯提出的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106、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的罪犯由于其符合法定情形,有关机关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107、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1)对象条件
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的罪犯,不含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
(2)实体条件
①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108、减刑的概念和种类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依法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刑罚执行制度。
刑罚的种类:
(1)可以减刑。可以减刑是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的考核结果,予以减刑的一种制度。
(2)应当减刑。应当减刑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予以减刑的制度。
109、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罪犯减刑的条件和程序
(1)可以减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1、确有悔改表现是指罪犯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确有立功表现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有其他有利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2)应当减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是“重大立功表现”。
重大立功表现是指罪犯有下列行为表现之一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减刑的程序:1、减刑的提请。①集体评议;②专职部门审查;③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评审;④公示;⑤审议决定;⑥提请;⑦特殊审核。2、提请减刑的通报。3、减刑的审理。4、减刑的司法监督。
110、减刑的起始时间、幅度和间隔的规定
(1)减刑的起始时间:对于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时间适当缩短起始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的限制。
(2)减刑的幅度:对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有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3年有期徒刑。对于应当减刑中的重大立功表现,其减刑的幅度可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减刑的间隔:对于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1年以上为宜;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2至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减刑的限度是罪犯实际服刑期限不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对判无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减刑的限度条件是罪犯实际服刑期限不少于10年。
111、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条件和程序
(1)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条件
①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
②有重大立功表现,罪犯可以被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法律规定,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提请减刑的,必须在缓期二年期满之后进行。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2)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程序
监狱对被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在罪犯缓刑期满之后及时提出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112、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罪犯,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113、假释的条件和程序
(1)假释的条件
1、假释适用的对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且在狱内服刑的罪犯。根据刑法规定,下列罪犯不得假释:累犯;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假释适用的时间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可以适用假释。
3、假释适用的行为条件。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其中,悔改表现与减刑条件中的悔改表现相同;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自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2)假释的程序
1、关于假释的提请
①集体评议;
②专职部门审查;
③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评审;
④公示;
⑤审议评定;
⑥提请;
⑦特殊审核。
2、关于假释的通报
3、关于假释的审理
4、关于假释的司法监督
114、处理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原则和程序
(1)处理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原则:坚持从重处罚的原则。
(2)处理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程序:
1、根据法律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2、根据有关规定,对罪犯脱逃在社会上犯罪的案子,如果罪犯所犯新罪是在捕回后被发现的,按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的程序办理,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所犯新罪是在犯罪地被发现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按刑事诉讼规定程序办理,由罪犯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被判决后,原则上仍应送回原服刑监狱执行。
很赞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