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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专业基础知识 第五章罪犯

2014-02-15 19:54:35公安知识181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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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罪犯

第一节  罪犯的概念和特征

80、罪犯的概念

罪犯是指因实施犯罪行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并在监狱内接受惩罚和改造的犯罪人。

81、罪犯的特征。

(1)罪犯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者;

(2)罪犯被判处的刑罚限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3)罪犯在监狱内服刑并接受改造;

(4)罪犯是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二节  罪犯的构成

82、罪犯构成的概念

罪犯构成,是指在某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内,罪犯整体内部各种罪犯类型及其数量之间的比例关系。

83、我国罪犯构成的历史变化

(1)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60年代。这一时期监狱关押改造的罪犯以历史反革命犯和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各种刑事累犯为主。

这些罪犯大多出身于剥削阶级,具有比较顽固的反动政治立场,不劳而获的寄生腐朽思想严重。因此这一时期监狱改造工作的重点是改变罪犯的反动政治立场和剥削阶级思想。

(2)20世纪60年代初至70年代末。监狱在押罪犯中的反革命罪犯所占比重逐步下降,大部分罪犯是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各类普通刑事罪犯,还有一些是“文化大革命”期间产生的打、砸、抢犯罪分子。

(3)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中期。这一时期监狱在押罪犯呈现出“三多三少”的特征。

84、罪犯构成的“三多三少”

(1)普通刑事犯多,反革命犯少;

(2)罪犯出生于劳动人民家庭的多,出身于剥削阶级家庭的少;

(3)青少年犯罪多,中老年犯罪少。

85、我国罪犯构成的现状与特点。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社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犯罪高峰期,不仅犯罪数量大幅度增加,而且重大、恶性案件所占比例上升,社会治安形势相当严峻。当前我国罪犯构成的总体特点是:

(1)从年龄看,成年犯占在押犯总数的98%以上,未成年犯在押犯总数中所占比例极小。同时,18岁至35岁的青壮年罪犯在押犯中占多数,而且近年来呈上升趋势。

(2)从性别看,男性罪犯占在押犯总数的绝大多数,女性罪犯不足押犯总数的5%。但近年来女性罪犯有增长的趋势。

(3)从犯罪性质看,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在押犯总数中只占极小的比例,普通刑事罪犯占绝对多数。在普通刑事罪犯中,以财产型罪犯数量居多,同时,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等暴力型罪犯、重大刑事罪犯有增多趋势。

(4)从判刑特征看,重刑犯(原判1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被判刑两次以上的罪犯有明显增多的趋势。

第三节  罪犯的法律地位

86、罪犯法律地位的概念

罪犯法律地位是指罪犯作为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服刑期间依法应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87、我国罪犯法律地位的特点

(1)罪犯是人;

(2)罪犯是公民;

(3)罪犯是犯了罪的公民。

88、明确罪犯法律地位的重大意义

(1)明确罪犯的法律地位,是监狱工作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2)明确罪犯的法律地位,是正确执行刑罚、有效改造罪犯的前提;

(3)明确罪犯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保障罪犯权利。

89、罪犯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罪犯权利和义务的特定性;

(2)罪犯权利的不完整性;

(3)罪犯义务的刑事强制性;

(4)罪犯权利和义务的可变性。

90、罪犯权利的基本内容

(1)生命权及健康权;

(2)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权;

(3)财产权及继承权;

(4)婚姻家庭权利;

(5)政治权利;

(6)宗教信仰自由权;

(7)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8)申诉、控告、检举及诉讼相关权利;

(9)其他权利。

91、罪犯义务的基本内容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

(2)遵守监规法律的义务;

(3)服从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

(4)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有参加劳动的义务;

(5)接受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

(6)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的义务;

(7)维护正常改造秩序,自觉接受改造的义务;

(8)检举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92、罪犯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相互关系

罪犯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享有权利是履行义务的基础,履行义务是实现权利的保障。罪犯只有严格履行义务,才能保证个人权利的充分实现;如果不认真履行义务,甚至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的行为,那么自己的权利也就很难得到保证,甚至可能会受到部分的限制或剥夺。

93、我国罪犯权利保障机制的主要内容。

(1)物质保障;

(2)制度保障;

(3)组织保障;

(4)司法保障;

(5)监督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