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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演练

公共基础知识真题演练第3150期

2018-10-07 14:01:03真题演练397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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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被誉为中国四大自然奇观的是(     )。
A、云南石林
B、吉林雾凇
C、长江三峡
D、桂林山水
【答案】ABCD
【解析】中国四大自然奇特景观为吉林雾凇、桂林山水、长江三峡、云南石林。吉林雾凇是中国四大自然奇特景观之一,被国内外游人誉为“人间绝景”。故选ABCD。
92.销毁公文的主要方式有(     )。
A、焚毁
B、重新制成纸浆
C、掩埋
D、清洗消磁
【答案】ABD
【解析】销毁公文的主要方式是焚毁、重新制成纸浆、粉碎、清洗消磁(磁盘、磁鼓、磁带等)。
93.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两个顺序,下列继承人中,(     )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A、配偶
B、父母
C、兄弟姐妹
D、祖父母
【答案】AB
94.应向直接上级机关抄送的文件包括(     )。
A、向自己下级机关主送的重要文件
B、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其中一个领导机关主送的请示
C、向平级业务主管部门主送的请求批准的函件
D、按规定越级向更高层级机关主送的文件
【答案】ABD
【解析】对下级机关的重要发文应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向其中一个上级机关行文时,应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按规定越级向更高层级机关主送的文件,应抄送直接上级机关。平行文则不用抄送上级。
95.现代西方哲学存在科学主义和人本主义两大思潮,马克思主义哲学对它们的态度是(     )。
A、反对科学主义,赞同人本主义
B、注意批判吸取它们中某些合理、有启发性的东西
C、反对科学主义,但重视科学发展和科学精神
D、反对人本主义,但重视人文精神
【答案】BCD
【解析】现代西方两大思潮——科学主义和人本主义都是反马克思主义的,因此对待现代西方哲学不能采取支持一种思潮、反对另一种思潮的方法,而应该批判地吸收其合理的因素。
96.查办是指核查重要公文的(     )。
A、执行情况
B、是否超过时限
C、督促并协助承办单位落实公文精神、解决有关问题
D、查看是否需要行文
【答案】AC
【解析】公文查办是指核查重要公文的执行情况,督促并协助承办单位落实公文精神、解决有关问题的活动。
97.行贿罪的主体可以是(     )。
A、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
B、国家工作人员
C、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事业单位
D、人民团体
【答案】AB
【解析】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故本题答案选AB。
98.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一定要以科学理论作指导。“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之所以成为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是因为(     )。
A、它为如何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指明了方向
B、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明了方向
C、它为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D、它指出了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衡量标准
【答案】ACD
【解析】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先进文化、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既是在充满希望和挑战的21世纪党的发展方向,也是对党的要求和衡量标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国在战略机遇期的发展目标,与题意不符,所以B项排除。
99.根据我国《合同法》,以下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表述错误的是(     )。
A、特定物的风险在合同成立后即由买受人承担
B、在途货物的风险自合同成立后即转移给买受人
C、需要运输的标的物,自交付给买受人后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D、在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拒绝受领的情况下,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答案】ABCD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知A项说法不正确。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B项缺少限定条件。根据第141条第1款规定:“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可知C项错在风险应是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转移。根据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可知D项错误。
100.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     )。
A、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B、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C、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D、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答案】ABCD
【解析】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处理一切案件,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不能以主观臆断为根据;只能以国家法律为标准、为尺度。决不允许另立标准。(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都是统一适用的;任何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年龄、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的不同,都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依法承担平等的义务。在法律面前不得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规定,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二是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对于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维护法制的统一,正确适用法律,防止特权现象,具有重要意义。(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对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是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