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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综合知识》真题精选汇总及答案【含解析】
1. 马克思说:“在选择职业时,我们应该遵循的主要指针是人类的幸福和我们自身的完美。”在这里,马克思所说的以“我们自身的完美”为主要指针,就是追求我们自身的人格高尚、才智发展、生活幸福,这是( )。
A、人生的现实境遇
B、人生的存在状态
C、人生的自我价值
D、人生的社会价值
【答案】C
【解析】马克思主义历来既重视人生的社会价值,又重视人生的自我价值。马克思说:“在选择职业时,我们应该遵循的主要指针是人类的幸福和我们自身的完美。不应认为,这两种利益是敌对的,互相冲突的”,在这里,马克思所说的以“人类的幸福”其实就是为人类造福,为人民献身,就是实现人生的社会价值;“我们自身的完美”其实就是追求我们自身的人格高尚、才智发展、生活幸福,就是实现人生的自我价值。故选C。
2. 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遥的是( )。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预备
【答案】B
【解析】A项错误,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根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犯罪的既遂有行为犯、结果犯、结果加重犯、危险犯等。B项正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遇的,是犯罪未遂。”C项错误,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D项错误,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故选B。
3.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 )。
A、可以寻求第三人要求修改合同
B、可以与承揽人商量是否解除合同
C、不可以解除合同
D、也可以解除合同
【答案】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故选D。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A、省级
B、县级
C、市级
D、乡级
【答案】B
5. 法律上的人是指( )。
A、法人
B、公民
C、自然人
D、自然人和法人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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