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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题库
1. 下列不属于法律行为的是( )。
A、赠与
B、立遗嘱
C、买卖
D、罢工
【答案】D
【解析】依据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A项正确,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财产所有权由一方转为他方,法律关系发生变动。B项正确,立遗嘱是指公民将个人财产指定继承人继承的行为,法律关系发生变动。C项正确,买卖是依照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行为,法律关系发生变动。D项错误,罢工是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社会事件,例如战争、暴乱等也属于法律事件。故选D。
2. 下述关于使用价值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
B、使用价值即劳动产品的有用性
C、同一物品可具有多种使用价值
D、使用价值反映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答案】D
3. 阳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法院裁定阳泰公司重整,下列哪一做法符合破产法规定?( )
A、阳泰公司为继续经营向甲公司借款,并用厂房作抵押
B、阳泰公司租用乙公司的机器设备,即使租期已至,乙公司也不得要求阳泰公司归还
C、丙公司对阳泰公司的仓库享有抵押权,丙公司债权到期,要求实现抵押权,阳泰公司不得拒绝
D、阳泰公司股东汪某将自己持有的阳泰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刘某
【答案】A
【解析】AC两项,《企业破产法》第72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B项,《企业破产法》第76条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本题中,约定租期已至,乙公司当然可以要求返还。D项,《企业破产法》第77条第2款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故选A。
4. 垄断的工业资本和银行资本融合生长构成( )。
A、国家垄断资本
B、金融资本
C、私人垄断资本
D、借贷资本
【答案】B
【解析】金融资本,它是由垄断的工业资本和银行资本,通过金融联系、资本参与和人事参与,融合或混合生长构成的一种新的资本形式。故选B。
5. “青灯一盏文章铺锦绣,苦心几番诗词发春华”体现了一个由量变引起质变的过程。下列诗句中与之蕴含相同这里的是( )。
A、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黄沙始到金
B、无边落木萧萧下,不尽长江滚滚来
C、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
D、春江湖水连海平,海上明月共潮生
【答案】A
【解析】选项A“千淘万漉”“吹尽黄沙”指的是量变,“始到金”指质变,与题干中的诗句相同,反应了由量变到质变的变化过程。选项B指的是发展的实质: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选项C指的是发展的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选择D则是风景的描写。故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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