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公教育旗下网站-【考考公务员网】(www.kkgwy.com)更简洁易记!

考考公务员网

首页 > 招考信息 > 教师

教师

2014安徽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4-03-17 10:55:36教师54 收藏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师〔2014〕8号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教师资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皖教秘师〔2014〕8号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及《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我省201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对象

1.认定范围

在安徽省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2.认定对象

(1)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

(2)截止2014年2月,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一)(课程代码:00429)和心理学(课程代码:00031)两科合格证书人员。

(3)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人员。

认定对象中,(1)(2)为非国考人员,(3)为国考人员。

二、认定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学校在安徽省的中国公民。其中,国考人员可向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2.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应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4.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5.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6.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中职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三、系统开放时间

我省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春季开放时间为2014年3月15日至7月20日,网报时间段为3月15日至5月20日。

四、认定流程

1.网上申报

非国考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

国考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选择“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

2.现场确认

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现场确认时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应提供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学业成绩单(院系盖章无效)。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非国考人员中的非师范类专业的申请人提供2014年2月以前取得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成绩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师范类专业申请人提交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在学期间已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并取得合格成绩)、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所在学校、单位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印章。

国考人员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申请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另需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人员提供以上材料时(第1项材料和相关证件原件除外),请依序装订成册。

3.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非国考人员中的非师范类专业申请人员和缺少教育教学实习环节的师范类专业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查,提出审查意见。

4.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并以适当方式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5.颁发证书

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通知要求,按时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五、有关要求

1.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仍执行《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省辖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资格认定机构。

2.各市、省直管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和掌握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规范操作,依法认定;以人为本,保障申请人权益。在全省系统开放时间段内,要统一安排辖区内认定工作时间,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介加强宣传,及时发布相关信息,耐心解答社会询问,保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加强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管理,在7月20日前,认真做好认定数据的核查清理工作,对于不符合认定条件却误生成证书编号的数据(如,未能如期取得合格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数据),要在系统内及时取消其证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