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云南省鹤庆县辅警】甲是一名16周岁的在校学生,国庆节放假期间,他在火车站附近持刀抢劫一路人人民币5000元,将赃款挥霍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下列内容不属于本案证明对象的是( )。
【2023年·云南省鹤庆县辅警】甲是一名16周岁的在校学生,国庆节放假期间,他在火车站附近持刀抢劫一路人人民币5000元,将赃款挥霍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下列内容不属于本案证明对象的是( )。A、甲在校学生的身份B、甲抢劫时的年龄C、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D、甲犯罪后自首的情节【答案】C【解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23年·云南省鹤庆县辅警】甲是一名16周岁的在校学生,国庆节放假期间,他在火车站附近持刀抢劫一路人人民币5000元,将赃款挥霍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下列内容不属于本案证明对象的是( )。
A、甲在校学生的身份
B、甲抢劫时的年龄
C、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D、甲犯罪后自首的情节
【答案】C
【解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①犯罪行为是否存在;②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③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④犯罪嫌疑人的身份;⑤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⑥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⑦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⑧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故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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