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内蒙古兴安盟法院书记员】熊某因出差借款。财务部门按规定给熊某开具了一张载明金额1万元的现金支票。熊某持支票到银行取款,银行实习生马某向熊某提出了下列问题:你真的是熊某吗?为什么要借1万元?熊某拒绝回答,马某遂拒绝付款。根据票据法原理,关于马某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2023年7月·内蒙古兴安盟法院书记员】熊某因出差借款。财务部门按规定给熊某开具了一张载明金额1万元的现金支票。熊某持支票到银行取款,银行实习生马某向熊某提出了下列问题:你真的是熊某吗?为什么要借1万元?熊某拒绝回答,马某遂拒绝付款。根据票据法原理,关于马某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侵犯熊某人格尊严B、违
【2023年7月·内蒙古兴安盟法院书记员】熊某因出差借款。财务部门按规定给熊某开具了一张载明金额1万元的现金支票。熊某持支票到银行取款,银行实习生马某向熊某提出了下列问题:你真的是熊某吗?为什么要借1万元?熊某拒绝回答,马某遂拒绝付款。根据票据法原理,关于马某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侵犯熊某人格尊严
B、违反票据无因性原理
C、侵犯持票人权利
D、违反现金支票见票即付规则
【答案】BCD
【解析】《票据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9条、第17条、第18条、第22条和第31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①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②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③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④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⑤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A项,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最起码尊重的权利。马某询问熊某的两个问题目的在于确认熊某的身份及借款原因,并未侵犯熊某的人格尊严。B项,根据以上规定可知,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仅具有形式审查义务和审查提示付款人的身份的义务和权利,并无进行实质审查的权利,马某询问熊某“为什么要借1万元”即是审查票据原因关系,违反了票据无因性原理。C项,只要支票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求,熊某持有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马某即应付款,马某仅以熊某拒绝回答自己的问题为由拒绝向其付款,则侵害了熊某的付款请求权。D项,支票仅具有支付功能,为见票即付的票据,马某进行实质审查并拒绝付款的行为违反了支票见票即付的规则。故选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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