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公教育旗下网站-【考考公务员网】(www.kkgwy.com)更简洁易记!

考考公务员

首页 > 历年真题

历年真题

【2024年3月·四川省石棉县法院书记员】对张男诉刘女离婚案(两人无子女,刘父已去世),因刘女为无行为能力人,法院准许其母李某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其诉讼。2017年7月3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双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该判决同日送达双方当事人,李某对解除其女儿与张男的婚姻关系无异议,但对共有财产分割有意见,拟提起上诉。2017年7月10日,刘女身亡。在此情况下,本案将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

2024-03-24 21:33:33历年真题262 收藏
【2024年3月·四川省石棉县法院书记员】对张男诉刘女离婚案(两人无子女,刘父已去世),因刘女为无行为能力人,法院准许其母李某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其诉讼。2017年7月3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双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该判决同日送达双方当事人,李某对解除其女儿与张男的婚姻关系无异议,但对共有财产分割有意见,拟提起上诉。2017年
【2024年3月·四川省石棉县法院书记员】对张男诉刘女离婚案(两人无子女,刘父已去世),因刘女为无行为能力人,法院准许其母李某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其诉讼。2017年7月3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双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该判决同日送达双方当事人,李某对解除其女儿与张男的婚姻关系无异议,但对共有财产分割有意见,拟提起上诉。2017年7月10日,刘女身亡。在此情况下,本案将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
A、本案诉讼中止,视李某是否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而确定案件是否终结
B、本案诉讼终结
C、一审判决生效,二人的夫妻关系根据判决解除,李某继承判决分配给刘女的财产
D、一审判决未生效,二人的共有财产应依法分割,张男与李某对刘女的遗产均有继承权
【答案】BD
【解析】AB两项,《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③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本案中,刘女作为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10日死亡,故应裁定诉讼终结。C项,一审法院的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起上诉,发生法律效力。本题中,2017年7月3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刘女在2017年7月10日身亡,此时一审程序终结,一审法院的判决尚未发生效力。D项,本题中,刘女死亡时,法院的判决尚未生效,张男作为刘女的配偶、李某作为刘女的母亲均是第一继承人,对刘女的遗产均享有继承权。故选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