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四川省南江县法院书记员】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文某是股东之一,持有40%的股权。文某已实缴其出资的30%,剩余出资按公司章程规定,应在2017年5月缴足。2015年12月,文某以其所持甲公司股权的60%作为出资,评估作价为200万元,与唐某共同设立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23年5月·四川省南江县法院书记员】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文某是股东之一,持有40%的股权。文某已实缴其出资的30%,剩余出资按公司章程规定,应在2017年5月缴足。2015年12月,文某以其所持甲公司股权的60%作为出资,评估作价为200万元,与唐某共同设立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2023年5月·四川省南江县法院书记员】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文某是股东之一,持有40%的股权。文某已实缴其出资的30%,剩余出资按公司章程规定,应在2017年5月缴足。2015年12月,文某以其所持甲公司股权的60%作为出资,评估作价为200万元,与唐某共同设立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因实际出资尚未缴纳完毕,故文某对乙公司的股权出资存在权利瑕疵
B、如甲公司经营不善,使得文某用来出资的股权在1年后仅值100万元,则文某应补足差额
C、如至2017年5月文某不缴纳其对甲公司的剩余出资,则甲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
D、如至2017年5月文某不缴纳其对甲公司的剩余出资,则乙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
【答案】C
【解析】A项,《公司法解释(三)》第11条第1款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①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②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③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④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本题中,虽然文某对甲公司的出资义务尚未实际缴纳完毕,但其出资义务按照甲公司章程规定在2017年5月缴足即可。因而在2015年12月,文某以其对甲公司享有的股权对乙公司出资完全合法,并不存在权利瑕疵。B项,《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文某以其对甲公司享有的合法股权对乙公司出资,其出资因为客观因素而发生贬值,文某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CD两项,《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2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如果文某不履行其对甲公司的出资义务,甲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乙公司既不是甲公司的股东,也不是甲公司的债权人,无权要求文某履行其对甲公司的出资义务。故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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