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江苏省海门市检察院书记员】关于生效裁判执行,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2023年8月·江苏省海门市检察院书记员】关于生效裁判执行,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甲被判处管制1年,由公安机关执行B、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2年,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C、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5个月,由看守所代为执行D、丁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没收财产部分由公安机关执行
【2023年8月·江苏省海门市检察院书记员】关于生效裁判执行,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A、甲被判处管制1年,由公安机关执行
B、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2年,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C、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5个月,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D、丁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没收财产部分由公安机关执行
【答案】B
【解析】AB两项,《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C项,《刑事诉讼法》第264条第2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D项,《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故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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