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江苏省姜堰市检察院书记员】关于辩护律师的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2023年12月·江苏省姜堰市检察院书记员】关于辩护律师的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件材料,而无须办案机关的许可B、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通信、会见在押的被告人C、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
【2023年12月·江苏省姜堰市检察院书记员】关于辩护律师的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件材料,而无须办案机关的许可
B、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通信、会见在押的被告人
C、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签发准许调查书
D、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法院向检察院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不可以申请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答案】D
【解析】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B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8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C项,根据《刑诉解释》第50条规定,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9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0条规定:“案件移送审查逮捕或者审查起诉后,辩护人认为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送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办理。”所以,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法院向检察院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也可以申请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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