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浙江省龙泉市法院书记员】某普通合伙企业为内部管理与拓展市场的需要,决定聘请陈东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2023年9月·浙江省龙泉市法院书记员】某普通合伙企业为内部管理与拓展市场的需要,决定聘请陈东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陈东可以同时具有合伙人身份B、对陈东的聘任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C、陈东作为经营管理人,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D、合伙企业对陈东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
【2023年9月·浙江省龙泉市法院书记员】某普通合伙企业为内部管理与拓展市场的需要,决定聘请陈东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陈东可以同时具有合伙人身份
B、对陈东的聘任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C、陈东作为经营管理人,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D、合伙企业对陈东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答案】B
【解析】AB两项,《合伙企业法》第31条第6项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根据题干信息,应该确定陈东是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并不当然取得合伙人身份,且对陈东的聘任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C项,《合伙企业法》第35条第1款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本题中,虽然陈东被聘任为经营管理人,从事内部管理、拓展市场,但应当是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该选项的表述不完整,会让人误以为陈东只要被聘任为经营管理人,不用授权就可以对外签订合同。D项,首先,经营管理人只有在经过合伙企业授权之后,才有权在授权范围内对外“代理”合伙企业,陈某若无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则当然不存在对该权利进行内部限制的问题;其次,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陈某若获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授权,则合伙企业对其行使该权利的限制不能对抗的是善意第三人,而非任意第三人。故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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