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河南省三门峡市法院书记员】关于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的以下判断中,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
【2023年9月·河南省三门峡市法院书记员】关于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的以下判断中,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强制许可制度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B、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有权允许他人实施C、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D、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2023年9月·河南省三门峡市法院书记员】关于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的以下判断中,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
A、强制许可制度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B、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有权允许他人实施
C、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D、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B
【解析】A项,《专利法》第48条的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B项,《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C项,《专利法》第57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D项,《专利法》第58条规定,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故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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