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黔西南册亨县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招聘条件
2015年黔西南册亨县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招聘条件
(一)招聘对象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国家承认学历的中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年龄为18岁以上,35岁以下(1996年8月30日前、1979年8月30日后出生);有特殊需要限制或放宽年龄、学历的岗位以职位限制为准;
2、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止在册亨县服务期满1年的 “四项目”人员(即“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和“西部志愿者”);
3、册亨县原任或现任满一届以上的村(农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
4、册亨县户籍入伍或册亨生源的退役大学生士兵;
5、现驻册亨部队服役的军人随军家属;
6、对册亨县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做出贡献的人员(需持有受县级以上表彰证书或相关荣誉证书)以及民族文化专业人员;
(二)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为册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奉献精神;
2、任职满一届以上的村(农村社区)委会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年龄放宽到40岁以下(1974年8月30日以后出生),学历放宽到中专(技校、职高、高中)及以上;
3、卫生护理专业或持有护士资格证的放宽至中专及以上学历;
4、报考县幼儿园的考生年龄须在25岁以下(1989年8月30日以后出生)
5、对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做出贡献的考生放宽至中专(技校、职高)及以上学历;
6、现驻册亨(部队服役)的军人随军家属学历放宽到中专(技校、高中)及以上,其中在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已缴纳社会统筹5年以上的人员年龄放宽到45岁以下(1969年8月30日以后出生);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
8、愿意在本县服务满5年以上并签订承诺书;
9、具备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册亨县2015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一览表》)。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在职在编的公务员(含选调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上人员均含试用期人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3、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员。
5、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近5年来被认定有舞弊,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6、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报名所需材料
1、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一寸近期同底免冠彩照5张;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2、“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生和“到村任职大学生”持县团委、引导办同意报考证明。村干部须持当选证书或乡镇党委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报考乡镇科技宣教文化信息服务中心需县级以上表彰的人员须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册亨县户籍或册亨生源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须持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由县民政局审核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确认,并出具其属于册亨县户籍(或册亨生源)入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的证明;
5、现驻册亨部队服役的军人随军家属须持部队所在地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证明须注明军人所在单位及职务、家属姓名);
6、在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已缴纳社会统筹5年以上的须持合同及社保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已婚人员须持户口所在地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计划生育审查表(参见附件4);
8、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遵纪守法情况证明。
考生须填写《册亨县2015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二)和《册亨县2015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服务承诺书》(附件五)。
《报名表》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由他人代报的若报名信息出现上述情况,视同考生本人填写,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考生从报名到聘用期间须保持电话畅通(号码以报名表上所填写的为准),若由于考生自身原因不能与其取得联系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负。
资格审查贯穿于整个招聘工作过程,凡有不符合招聘条件,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进入下一招聘环节资格或聘用资格。
(四)加分政策
符合下列加分条件的,在笔试成绩中给予加分(同时符合两项条件以上的,以最高加分条件予以加分,不累计加分)。
1、革命烈士、因公牺牲、见义勇为死亡受县级以上表彰的公民子女、见义勇为受县级以上表彰者加2分;
2、册亨县籍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加2分;
3、册亨县籍农村“独生子女户”或册亨县籍“二女结扎户”子女加5分;
(五)加分确认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填写《2015年册亨县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加分申请表》,并在报名时进行加分审查,不提交加分申请表的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加分。上交《加分申请表》同时,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的公民的子女,须提供父(母)亲原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受县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者和见义勇为死亡的公民子女,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少数民族报考人员须提供能证明少数民族身份的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或“两女结扎户”,提供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出具父母绝育证明和有效《绝育证》、有效《独生子女证》、父母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加分申请表》经县事业单位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对其中符合加分条件的,在笔试成绩公布前统一面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加分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