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运城临猗县招聘医疗卫生单位专技人员公告
③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报考证明。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所报岗位资格条件不符、主要信息不实,资格审查不合格。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审查,视为自动放弃。因资格审查不合格或放弃所空缺的面试名额,不进行递补。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名单在县人社局、卫生局网站公示。
5、体检与考察
⑴体检
体检由公开招聘领导组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根据公开招聘领导组审定后的成绩排序,分别按招聘岗位计划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体检对象参加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考录体检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人员,不再递补。
⑵、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由人社局牵头,卫生局组织各用人单位考察。主要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察不合格人员空缺,不再递补。合格人员在人社局、卫生局网站公示。
6、聘用
考察合格人员,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按岗位确定拟聘人员。拟聘用人员在市、县人社局、县卫生局网站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拟聘用人员因各种原因被取消资格,不再递补。公示期满后,报县招聘领导组集体研究确定聘用人员名单。由卫生局负责,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十二个月的试用合同,报人社局备案。
7、岗前培训
经聘用的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包括集中培训和实践两种形式,由卫生局负责统一组织安排。
五、管理及待遇
1、招聘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根据晋人社厅发【2014】20号文件第五条“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所招聘的工作人员,须在乡镇卫生院工作1年为其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回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规定,岗前培训结束后,由卫生局根据实际,统一安排到乡镇卫生院试用。试用期满,聘用单位、聘用单位主管部门联合考核合格者,按招聘岗位回单位工作,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人社部门办理正式聘用、合同鉴证、岗位设置、工资套改等手续,编办列编。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2、试用期间由招聘单位发给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工资,福利部分由所在的服务单位发给,不发给奖励性绩效工资。正式聘用后按国家政策享受同类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
六、公开招聘工作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成立临猗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导组(简称公开招聘领导组)。
组 长: 武胜强(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 杨文斌(副县长)
成 员: 卫永增(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社局局长)
狄平稳(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张立强(县公安局局长)
王 斌(县财政局局长)
翟丁会(县编办主任)
孙 川(县卫生局局长)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
主 任:卫永增(兼)
副主任:狄平稳(兼)
孙 川(兼)
成员单位:人社局 卫生局 编办
七、招聘工作分工
本次招聘工作在临猗县公开招聘工作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由人社局、卫生局、编办、财政局、公安局共同组织实施。
1、人社局牵头负责招聘方案的起草、上报、审批、监督实施。负责发布招聘信息及招聘工作中的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及政审,发放准考证。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和考试的实施。负责办理正式聘用的人事手续。
2、卫生局负责在编制范围内拟定岗位计划。参与报名及资格审查、考察工作;参与考试及成绩统计的组织实施。负责岗前培训工作。
3、编办负责核定编制计划,办理正式聘用人员的入编手续,参与其它各项招聘工作。
4、财政局负责落实招聘经费及相关工作。
5、纪检、监察局对整个招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公平、公正。
6、聘用人员的考核、转正、聘用及不合格人员的淘汰工作,由招聘领导组办公室负责,人社局、卫生局共同实施。
7、公安局负责招聘全过程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有关要求 1、在所有公示期间,凡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向县公开招聘领导组办公室查询或向县监察局举报违规违纪人员,逾期不予受理。
2、招聘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开招聘纪律,严格审查报名资格和条件,各个招聘环节实行岗位专人责任制,坚决杜绝差错失误、徇私舞弊的现象发生,若有违犯,根据《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3、招聘工作应当执行有关回避规定。受聘人员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招聘到人事、纪检、财务岗位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从事招聘的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实行回避。
4、报考人员必须诚实守信,遵守招考纪律和要求。凡是在招聘过程中,提供假学历、假证件,违犯考试纪律带夹带、抄袭、替考等,一经查实,取消其聘(录)用资格。
5、咨询电话:临猗县人社局 4065326
监督电话:运城市人社局 2660316
临猗县纪委 4035927
九、其它事项说明
本次公开招聘未尽事宜由临猗县公开招聘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2014年临猗县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专技人员岗位一览表》
2、《临猗县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专技人员学历、专业及执业范围说明》
临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