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重庆市巴南区四季度考聘卫生事业单位人员简章
重庆市巴南区2014年四季度考核招聘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卫生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充实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以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精神,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考核招聘我区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名额及岗位
本次考核招聘专业技术人员30名,具体招聘单位和岗位详见《巴南区2014年四季度考核招聘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以下简称《岗位一览表》)(附件1)。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含2015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其中,报考儿科、医学影像、中医类等紧缺专业的,放宽到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并取得相应学位(含2015年应届高校毕业生)。
四、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热爱卫生事业,具有较好的职业素养,身体健康,仪表端庄。
4.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年龄计算时间截至2014年12月22日)。
5.自愿在本区卫生系统服务5年以上。
6.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详见《岗位一览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满服务期且未在报名前解除相关服务协议的基层服务项目大学生;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5年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正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非应届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人员,其学历(学位)须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五、招聘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4年12月23-12月24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8:00。
2.报名地点:重庆市巴南区人才交流中心。报名咨询电话:区卫生计生委:66246609;区人力社保局:66233928、66239580。
3.资格审查:本次考试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者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2015年应届毕业生持学院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近期1寸同底免冠登记照片2张(黑白、彩色均可)。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有工作单位的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本人不能到场可委托报名,但须出示委托人的相关证件和委托材料。资格审查合格者,按规定缴纳报名考务费。每个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单位中的一个岗位,按报考岗位竞争,分别聘用。
4.领取《准考证》:考生凭身份证、缴费收据于2014年12月29日上班时间到巴南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新市街79号)领取。
(二)考试考核
考核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进行,由巴南区人力社保局与巴南区卫生计生委联合组织。开考比例为1:3。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按照四舍五入计算);无法递减的,取消招聘。其中,特殊岗位和急需短缺人才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因招聘岗位取消而不能参加招聘考试的报名者,退还其报名考务费。
考核成绩当场公布。考核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为不合格,不予确定为拟聘用人选。考官对考生成绩评定在60分以下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考生考核最后成绩在60分以下的,考官组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总成绩=考核成绩
考核的时间及地点:初定为2014年12月30日,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三)拟聘用人选确定
根据招聘岗位人数,按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聘用人选。若考核成绩出现并列时,以学历、职称及职(执)业资格高者优先,若上述情况仍相同者,则进行加试,以加试成绩高者为拟聘用人选。因考生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缺额时,则按报考该岗位考生考核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考核成绩不得低于60分)依次递补。拟聘用人选为2015年应届毕业生的,由招聘单位与之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并约定服务年限、违约金等相关事宜。
(四)体检和考察
体检由巴南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要求, 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规定,在指定体检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合格者,由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卫生计生委对其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修养、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日常学习工作情况、身份状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统一组织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