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宁津县招聘卫生类专业人员简章
三、考试
考试分为医学基础测试和医学专业考试。
(一) 医学基础测试
考试时间:2014年12月18日上午9:00—11:00。
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医学基础测试采用笔试的方式,考试内容为生理学、病理学、药理学、内科学、外科学等医学综合知识及职业素养。
医学基础测试成绩公布后,县公开招聘主管部门根据招聘职位类别、招聘计划数和考生医学基础测试成绩确定合格分数线。在合格分数线内,职位录用计划在6人以下(含6人)的按1:3的比例确定参加医学专业考试人员,7-9人的医学专业考试人数确定为19人,10人以上(含10人)的按1:2的比例确定参加医学专业考试人员,因弃权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最后一名同分者均参加医学专业考试。在医学基础测试合格分数线以上,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有人数参加医学专业考试。
(二)医学专业考试
医学专业考试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专业技能等,医学专业考试划定最低合格线,考生达不到合格分数线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参加医学专业考试的考生每人缴纳考务费:70元。
医学专业考试时间、方式、地点见通知书。
(三)总成绩及岗位排名的确定
全部考试结束后,按照医学基础测试、医学专业考试各占50%的比例折合百分计算出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在宁津人事人才网上公示。医学基础测试成绩、医学专业考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医学基础测试或医学专业考试中出现缺考者总成绩为无效成绩。如同一个招聘职位出现总成绩相同者,采取医学基础测试成绩优先、学历层次高者优先的顺序确定考察体检人选。以上条件仍相同者采取增加专业测试的方式予以确定。
按考试总成绩,分招聘职位,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参加体检、考察人员名单,因放弃或被取消体检资格等情况出现的职位空缺,在合格分数线以上根据总成绩依次递补,只递补一次。
四、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
体检标准和相关要求参照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承担。应聘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不予聘用;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取消资格。应聘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用人单位或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1次,复检医院级别不低于原体检医院。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二)考察
考察要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根据拟聘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对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放弃资格造成的空缺,不再进行递补。
考察、体检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诚信档案
考生在体检后的非递补环节,无正当理由,个人主动放弃资格的,记入我县事业单位招聘诚信档案库并录入宁津诚信建设综合管理系统,3年内不得应聘我县事业单位。恶意注册报名信息以及捏造事实、诬陷举报等扰乱招聘秩序的,查实后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记入我县诚信档案库并录入宁津诚信建设综合管理系统,5年内不得应聘我县事业单位。
六、聘用
考察和体检及其他资格等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在宁津人事人才网公示。公示期满,对合格人员由县公开招聘主管部门颁发《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聘用通知书》。凭《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被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人事关系由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对已确定聘用但不服从安排的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5年内不得应聘我县事业单位。
确定聘用人员后,报考B类乡镇卫生院(合并类职位)的考生,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高分先选”的方式进行选岗。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11职位为服务基层项目生计划(考生按照专业技术10职位总成绩排名进行选岗。如服务基层项目生计划取消,则计划划回专业技术10职位)。
七、纪律与监督
要严肃招聘工作纪律,严格按程序进行,招聘信息将及时在宁津人事人才网公示,做到程序公开,信息公开。招聘工作全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招聘规定以及被实名举报查实的工作人员和应聘人员,将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八、其他
本次公开招聘不指定考试教材,不授权任何机构举办培训班。
所有考试相关信息、通知均在“宁津人事人才网” (http://www.njrsrc.gov.cn)上发布,请广大考生注意关注“宁津人事人才网”。
咨询电话:0534-5216725
监督电话:0534-5221142
附件:
宁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