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台州市黄岩区“百名英才集聚工程”引才通告
2014年台州市黄岩区“百名英才集聚工程”引才通告
考考公务员网2014年12月2日讯根据《黄岩区“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黄区委发〔2011〕21号)和《关于实施“百名英才集聚工程”的意见(试行)》(黄区委发〔2012〕44号)精神,我区启动实施“百名英才集聚工程”,围绕我区支柱产业、新兴产业以及社会重点领域发展需求,重点引进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引领产业转型升级和支撑民生事业发展的高层次人才。现就2014年黄岩区“百名英才集聚工程”引才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为2013年1月1日以后到我区工作或有意愿到我区工作,且连续为我区用人单位服务3年以上(签订3年以上服务期协议),每年在我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高层次人才。特别优秀的,经区专项办研究同意,来我区工作时间和每年在我区工作时间可适当放宽。
二、申报条件
应具有副高(含)以上职称或技师(含)以上职业资格或硕士(含)以上学位,具有较强创新能力或比较领先的创新成果,年龄不超过60周岁。根据高层次人才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划分为A类、B类、C类三个层次,分别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A类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省特级专家、省“千人计划”专家、钱江学者、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
2、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科研奖项主要完成人;
3、在世界500强企业担任过管理或研发中层及以上职务。
(二)B类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员、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市杰出人才、市终身拔尖人才;
2、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地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3、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创新团队、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等学术技术带头人;
4、在国内500强企业、民营100强企业、全国行业前3强企业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或研发高层职务;
5、省功勋教师、省特级教师,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在“211工程”高校、知名科研院所担任过相当于副教授职务,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试点)从事过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含在站)。
(三)C类
1、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地市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省教坛新秀称号获得者,省级名医、名中医,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员,市拔尖人才(届内),市“21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
2、地市级重点学科、重点创新团队、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等学术技术带头人;
3、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仅限企业引进人才),博士研究生;
4、从业领域和专业方向符合我区行业、产业发展需要,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本人或培养的学生、徒弟在国家一类技能大赛中获得前8名的技师,或在省级一类技能大赛中获得前5名的技师;
5、其他符合我区行业或产业发展需要,具有丰富科研或管理经验的高层次人才。
我区紧缺急需的优秀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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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扶持奖励政策
(一)A、B、C三类高层次人才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分别给予每月3000元、2000元和1000元的生活津贴。A类高层次人才中特别优秀的领军人才,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3年内给予每月5000—10000元的生活津贴。
(二)A、B、C三类高层次人才在黄岩没有购房且临时租房的,3年内分别给予每月3000元、2000元和1000元的租房补贴,或可优先申请当地政府提供的人才租赁住房,3年内免收租金。
(三)对具有台州市区外引进性质并已在黄岩工作3年以上的,在黄岩购买首套商品房,A类高层次人才给予购房价25%、不超过50万元的购房补助,其中特别优秀的领军人才,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给予购房价50%、不超过200万元的购房补助;B类高层次人才给予购房价10%、不超过20万元的购房补助,若少于10万元的,按10万元给予补助;C类高层次人才给予购房价10%、不超过10万元的购房补助。上述三类高层次人才或可优先购买当地政府提供的人才专项用房。购房补助和租房补贴不能同时享受,购买商品房时应冲减已享受的租房补贴。
(四)购房补助费、租房补贴由区人才专项资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用人单位为民营企业的,企业承担部分由人才与企业自行协商确定;夫妻双方同时引进,且都属于高层次人才的,按一方全额、另一方半额的补贴标准实施。
(五)国家、省“千人计划”专家和市“500精英计划”A类、B类入选者自然列入区“百名英才集聚工程”A类,市“500精英计划”C类入选者自然列入区“百名英才集聚工程”B类,不再申报推荐,享受生活待遇方面的相关扶持政策。同一人才同时符合各级不同层级奖项(资助)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资助)。同一奖项(资助)在低等次已作奖励(资助)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资助)差额部分。
(六)学校、医院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中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首次聘任的可以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七)上述扶持奖励政策需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及到岗后方可兑现。用人单位应是在我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和学校、医院。我区其他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申报认定,在租房补贴和人才租赁住房方面可参照享受相应的扶持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