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直部分事业单位招聘220名
(二)市直学校招聘教师32名,详见附表二《2014年市直学校公开招聘教师岗位设置表》。
(三)市直卫生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77名,详见附表三《2014年市直卫生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表》。
(四)集宁师范学院招聘教师46名,详见附表四《2014年集宁师范学院公开招聘教师岗位设置表》。
(三)考生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报名表(一式三份,网上自行打印)于2014年12 月13 日—2014年12 月15日17:30前到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中心大厅(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楼服务大厅二楼)现场交费。在规定时间内不交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2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50元。
(四)报名查询:考生请于2014年12月22日登陆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信息网,查询是否报名成功。
(五)网上打印准考证时间:2014年12月25日-2014年12月28日。
(六)符合减免报名费、考务费的考生,请于2015年1月12日—1月16日17:30前,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报名表到市人事考试中心大厅(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楼服务大厅二楼)审核后,将所交费用按规定标准退给考生(2014年毕业生免收报名费、考务费,2013年毕业生减半收取,2012年及以前的毕业生收全费)。
(七)报考同一专业类别且可以调剂的考生必须在报名表上填写是否服从调剂。可以调剂的专业详见附表1、附表3中的备注栏说明。
(八)考生须签订报名协议书,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九)考生参加笔试、面试时,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
6、加分条件: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在笔试成绩上加2.5分,符合加分条件的须经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
7、笔试总成绩计算方法:笔试总成绩=笔试成绩+政策加分;
8、笔试总成绩在市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二)确定面试人员范围
1、笔试结束后由市人事考试中心按照报考专业类别或专业分别划线,将考生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进入面试人员的比例和笔试开考比例相同;
2、报考同一专业类别或专业,末位成绩出现并列考生的全部进入面试;
3、达不到面试比例的,相应核减或取消该专业类别或专业招聘计划数。
(三)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由市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查时间、地点在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另行公布;
2、考生必须携带本人毕业证、学位证、户口簿、有效身份证、报名表、相应证明材料等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到指定地点进行审查;
3、凡因考生个人因素导致信息失真,造成加分或不符合所报岗位条件的,取消面试资格;
4、对因资格审查不合格、规定时间内不参加资格审查造成面试缺额的,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面试
1、面试工作在市招聘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市教育局负责市直学校教师面试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集宁师范学院负责本校教师面试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市卫生局负责市直卫生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面试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市审计局负责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评审中心面试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其他市直事业单位面试工作由市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2、面试方案、面试时间和地点在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信息网上统一发布(网址:www.wmpta.com. cn);
3、面试方式:高校、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面试按公布的面试方案实施;市直卫生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市审计局采取专业技能测试方式进行;其他市直事业单位招聘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
4、评委组成:面试评委由7人或9人组成。评委应具有相应资格,外聘评委不低于三分之二。评委由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市招聘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5、面试实行百分制,面试成绩为各评委所赋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分数。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五)公布考核、体检人员名单
1、考试总成绩按笔试总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加权计算。考试总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总成绩出现并列,比较小数点后第三位数字。对于同一专业类别或专业计划聘用的最后一名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如果经考核和体检后超出招聘计划的采取笔试方式加试;
2、面试结束后,由市人事考试中心按照同一专业类别或专业招聘计划,划定分数线,按总成绩确定进入考核体检人员名单;
3、考试总成绩和进入考核、体检人员名单在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二)聘用时对报考同一专业类别且可以调剂的拟聘人员,按填报单位志愿的总成绩排名,由高分到低分依次聘用。对拟聘人员填报同一单位,超出招聘名额的,调剂到有缺额的单位。调剂办法:对需调剂的拟聘人员按总成绩重新排序,从高分到低分由拟聘人员重新自主选择有空缺的单位。拟聘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统一参加调剂,在规定时间不参加、不填报聘用单位或不服从调剂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由此造成的缺额不再递补。
(三)聘用人员实行聘用管理,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合同鉴证。
(四)聘用人员在规定的时间10天内不报到、不签订聘用合同视为自动放弃,由此造成的缺额不再递补。
(五)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年。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