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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区事业单位招聘2015年应届普通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简章

2014-11-28 21:46:19事业单位149 收藏
  渝中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2015年应届普通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简章  为促进我区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优化医疗人员队伍结构,全面提升医疗水平,根据《重庆市事

  考核总成绩=专业技能考核成绩×60%+面试成绩×40%。

  五、体检和考察

  在面试合格人员中,以考核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同一招聘单位同一招聘岗位1:1比例等额确定体检人员。进入体检最后一名应聘人员的考核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以专业技能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员;若上述成绩相同,则报经市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按加试面试成绩的高低依次确定最终体检人员。

  体检标准参照《关于转发〈〉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13号)和《关于转发〈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49号)等规定,并结合卫生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合格者,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区教委和招聘单位对其政治思想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日常学习工作情况、身份状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考察,并对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体检、考察、资格复审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缺额时,不予递补。

  六、公示

  按规定确定为拟招聘人员的,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招聘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毕业院校、专业、招聘单位、聘用岗位、符合聘用岗位的其他条件等。

  七、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人员,按有关程序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经审批同意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完善聘用手续。聘用人员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福利待遇。

  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期内。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聘用为护理学专业教师的人员在试用期内未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取消聘用资格。

  聘用人员须在我区服务5年以上,未满服务期的,取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并按照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报考人员如在体检、考察、公示期间及公示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或放弃者,2年内(即2015年至2017年)不得报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公招岗位。

  八、纪律要求

  公开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是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肃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九、本简章由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渝中区卫生局、渝中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3-63765136;渝中区卫生局023-63765139;渝中区教委023-63835424。

  附件:渝中区卫生、教育事业单位公开招聘2015年应届普通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