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北区面向2015年应届毕业生招聘事业单位简章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
渝北区面向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渝北区面向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专业技术人员3名。(http:///chongqing/)现将招聘简章公布如下:
一、招聘原则
本次招聘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按照德才兼备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本次渝北区面向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3名。具体招聘单位和岗位详见《渝北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招聘计划一览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一览表》)。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热爱本职岗位,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4.年龄为18周岁及以上、30周岁及以下(1983年11月13日及以后出生)。
5.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6.适应职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7.具备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8.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9.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属于公开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党籍,或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人员;劳动教养、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校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现役军人;已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人员;在读的非2015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其他:
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除2015年应届毕业生外)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本次报名实行现场报名,报名人员选择一个职位报考,按各报考职位分别竞争,分别聘用。请符合条件的人员,持学校签章的《渝北区公开招聘报名推荐表》(附件2)、《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近期同底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经报名且资格审查合格者,确定为考试考核人选。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或聘用资格。
初步定于2014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期间赴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参加现场报名,根据招聘工作进度,招聘时间和招聘计划如有调整,将提前在上述高校就业信息网上公布,请及时关注。若未能及时在以上两个地点参加现场报名的考生,也可于2014年11月25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在渝北区人力社保局312办公室进行现场报名,逾期则不再受理。
五、考试考核及签约
(一)考试考核。考试考核采取专业能力测试和面试方式进行,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未按时参加考试考核、签约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资格。
考核采取专业能力测试、结构化面试等方式进行,分值各为100分。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为不合格,不得确定为签约人选。面试考官对考生面试成绩评定在60分以下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考生考核总成绩在60分以下的,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考核总成绩=专业能力测试×60%+面试成绩×40%。
(二)签约。签约人选按拟招聘人数,根据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并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当考试考核总成绩相等时,依次按学历、大学期间成绩高者优先。
若经确认自动放弃签约资格而出现的缺额,可从报考该职位且考试考核合格者的考生中,按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签约后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六、报到及体检
(一)报到:已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人员必须在2015年7月31日前持学校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主要内容为在校期间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奖惩、学习等情况)、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毕业证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还须同时取得学位证书)、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到渝北区人力社保局312办公室报到。逾期未报到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聘用资格。2015年7月31日未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自动解除协议,取消聘用资格。
(二)体检:报到后,由渝北区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体检,体检合格者方能正式聘用;体检不合格者,解除协议,取消聘用资格。
体检标准参照《》(国人部发〔2005〕1号)、《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等要求,并结合本行业或职位实际要求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
体检在区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受检者或招聘单位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申请复检,经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
(三)考察:体检合格者,由区人力社保局会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对拟聘人员政治思想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学习工作情况、身份状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统一组织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