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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招聘卫生系统事业单位人员简章

2014-11-04 17:18:12事业单位97 收藏
  南川区面向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公开招聘卫生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

  体检在区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受检者或招聘单位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申请复检,经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

  (三)考察:体检合格者,由区人力社保局会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对拟聘人员政治思想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学习工作情况、身份状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统一组织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体检、考察、资格条件复查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出现缺额时,不再递补。

  七、公示

  考试考核成绩、拟签约人选等有关事宜,可在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保障网查询。

  经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名单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拟聘单位等。

  八、聘用

  (一)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按报考同一职位人员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自主选择乡镇卫生院。未按时参加或放弃自主选择者,取消其聘用资格。已选定卫生院的考生不得重新选择。当考试考核总成绩相等时,依次按学历、面试成绩、专业测试成绩高者优先。

  (二)经自主选择确定用人单位后,由用人单位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送主管部门审核,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

  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重庆市关于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从办理正式聘用审批手续之后、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之日起执行,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职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四)被聘用的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五)被聘用的人员,必须在南川区乡镇卫生院服务5年以上。

  九、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之一,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招考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工作顺利进行。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报考人员应完成相应的各个聘用环节、程序。除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符合条件的人选放弃面试以后环节的、签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试用期内主动申请放弃等取消聘用资格的,3年内(即2015年至2017年)不得报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公招工作人员;报考人员有弄虚作假、恶意报考等情形的,5年内(即2015年至2019年)不得报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公招工作人员,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报名和政策咨询电话:023-71420469、023-71648387

  本简章由南川区人力社保局和南川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南川区医疗卫生机构招聘计划一览表

  2.南川区公开招聘报名推荐表.doc

  附件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