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关于2014年10月直接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告
按照《中共泸州市委组织部、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12〕10号)规定,根据工作需要,拟面向社会直接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6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3.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具体条件。其中:学历以毕业证书记载为准;专业以学历学位证书记载为准;年龄以有效身份证记载为准,年龄计算截至2014年11月3日。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行政开除处分的;
2.有违纪违法嫌疑正在接受调查的;
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4.其他不符合应聘条件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二、招聘岗位及名额
具体招聘岗位、名额、对象、范围、条件等详见附件1(古蔺县2014年10月直接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表)。
三、招聘程序及方式
(一)报名
本次考核招聘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应聘人员请于2014年11月3日(8:30-18:00)到古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人员管理股报名(县政府5楼)。
应聘人员只能填报一个招聘单位的一个岗位。
报名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岗位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
4.同底1寸免冠彩色近照2张及《古蔺县2014年10月直接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一式2份;
5.几类应聘人员还须具备以下手续:一是公安部门、监狱劳教系统、国家安全部门、机要部门的人员,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出具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参加应聘的手续;二是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在职人员,须由工作单位出具同意其参加应聘的手续;三是由单位出资引进或培训的人员,与单位约定了最低服务年限且服务年限未满的,须出具用人单位同意其参加应聘的手续;四是委培生、定向生须由原委培、定向单位出具同意其参加应聘的手续。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在古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下,由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共同负责。资格审查主要围绕公告规定的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报考人员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任何环节发现应聘人员有不符合岗位条件要求、弄虚作假或隐瞒相关信息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招聘资格。
(三)考察
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本次直接考核招聘各岗位的资格审查合格人数未超过计划招聘数的,直接确定为考察对象;资格审查合格人数超过计划招聘数的岗位,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织面试等额确定考察人选(面试时间及安排另行通知)。
考察主要审查应聘人员是否符合招聘条件,提供的资料、证明、证件(学历学位、身份证、资格证等)、档案是否真实,个人诚信、品德、心理健康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招聘岗位要求。经考察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聘用资格。
考察时考生需提供《政审考察表》(见附件3)。
(四)体检
考察合格人员进入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
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可以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之日起3日内提出,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应聘者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以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五)公示
经考察、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在古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凡以匿名方式反映的不予受理。
(六)聘用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员,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办理正式聘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人员,不予聘用。
拟聘人员一经聘用后,在古蔺的服务年限不低于5周年。
四、纪律与监督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对违反招聘纪律的,按照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应聘人员报名前应认真阅读本招聘公告,并按公告要求报名。
(二)本次考核招聘工作所有信息均通过古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www.glxhrss.gov.cn/)发布。因应聘人员不主动、不及时登录古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查阅相关信息,导致不能参加考察、体检、聘用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三)本公告由古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监督电话:0830-7205144
咨询电话:0830-7233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