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雅安石棉县卫生局民族地区阳光天使计划引进卫生技术人才公告
2014年雅安石棉县卫生局民族地区阳光天使计划引进卫生技术人才公告
考考公务员网2014年9月23日讯为贯彻落实《四川省民族地区卫生发展十年行动计划(2011-2020年)》(川委办【2011】6号),进一步加强我县民族地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族地区阳光天使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办发【2012】268号),我县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考核招聘10名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内容
此次招聘计划是根据《四川省民族地区卫生发展十年行动计划(2011—2020年)》提出的“公开直接考核+服务期制度+学费补偿机制”目标任务,直接考核招聘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民族地区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并按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的医疗卫生人员专项引进计划。
二、补偿办法
(一)学费补偿总金额=年均学费补助标准×实际学制年限。其中年均学费补助标准按平均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确定(即:实际交纳学费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金额计算,高于6000元的按6000元计算),不同学制毕业生的学费补助计算年限,以国家规定的相关学制年限为准。
(二)学费补偿在6年服务期内分年度补偿(代偿)。每年补偿金额根据服务年限、考核情况,依次按照补偿总金额的10%、10%、10%、20%、20%、30%的比例确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该年度不予以学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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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聘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聘对象
招聘范围面向全国,凡符合条件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均可报考。其中,石棉县内在编在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招聘范围。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年龄在35周岁(1978年9月30日之后出生的)及以下,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
4、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和专业知识;
5、身体健康,能胜任招聘岗位的正常工作;
6、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受党纪或政纪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人员;
3.在各级公务员(参照人员)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4.现役军人;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宜聘用的人员。
四、招聘方法和程序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本次公开招聘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同时进行,由石棉县卫生局具体负责。
2、报名时间;2014年10月8日—10月13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3、报名地点:石棉县卫生局(地址:石棉县新棉镇彩虹路9号行政中心11楼 )
4、须提供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专业技术资格证、毕业证、学位证或学历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1寸免冠近照2张。
5、考生如果是正式在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提供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二)面试
面试工作由石棉县卫生局会同石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织实施。面试主要采用结构化面试或专业测试等形式进行,具体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和考核
面试结束后,根据岗位招聘名额,按照考生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核的人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招聘名额3倍的,由石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划定面试合格分数线,凡低于面试合格分数线的,不得进入体检、考察程序。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体检标准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颁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
考核主要考察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心理调适能力等方面情况,并对其与报考相关的人事档案等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和报考资格进行核实确认。
因体检或考核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按面试成绩高低依次递补。递补工作只进行一次。
(四)公示
根据考生面试、体检、考核等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五)聘用
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受聘人员如系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公示结束后1个月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人事、劳动关系,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解除或终止与原单位的人事、劳动关系的,不得办理聘用审批(备案)手续并取消其聘用资格。
本次招聘工作以人社部门办理人员聘用审批(备案)手续为结束,此后不再递补。
受聘人员管理按照《雅安市事业单位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管理的实施意见》执行,其中首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1年,再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6个月(再次参加工作的人员是指考生原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在编人员)。未按招聘单位规定时间上岗或不签定聘用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五、其他要求
(一)招聘人员必须在招聘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服务满6年。服务期内可在本县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调(流)动,但不得调(流)动到本县以外的其他单位。
(二)招聘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6年服务期限协议且履约年度考核(以实际服务时间满一年为年度考核时间)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方可获得该年度补偿金额,否则不得享受该年度补偿金额;服务期限未满离开服务单位的必须按协议全额退还已享受的各种补偿费用,并按照补偿总金额的50%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