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山东临淄区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3、未就业人员,须提供人社部门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4、非淄博市常住户口的临淄籍生源应聘人员须提供临淄籍生源证明材料;
5、淄博籍生源的2014年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毕业生须提供淄博籍生源地证明材料;
6、国外和港澳台学历除应提供的材料外,还须出具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学位认证材料和成绩单(同时附正规翻译公司翻译的中文对照译文)等材料;
7、应聘定向招聘岗位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除提交相关资料和当年毕业生就业主管机构签发的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外,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要出具团省委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三支一扶”大学生、“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选聘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的毕业生,属于在岗的,要出具县(区)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的服务满2年且考核合格、在岗且同意应聘的证明;属于服务期满的,要出具服务期满证书。“三支一扶”大学生还应出具山东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签发的《招募通知书》。
超过规定时间不能提供有关材料的,视为弃权。面试前现场资格审查与报名时网上初审结果不一致的,以面试前现场资格审查结果为准。经面试前现场资格审查不具备应聘条件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面试资格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五、考试内容和方法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这次招聘岗位的特点,将招聘岗位分为两类:
(1)A类:综合类(岗位代码0101至1701);
(2)B类:卫生类(岗位代码1801至2501)。
招聘岗位的具体分类情况详见附件1。
(一)笔试
笔试时间:2014年10月19日上午9:00—11:00。
A、B类招聘岗位的笔试科目均为一科,其中:A类岗位的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的考试内容为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经济理论、时政方针、公共管理等基础知识;B类岗位的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医学基础知识,分别占整个试题分数的30%和70%。
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由招聘主管部门根据应聘人数和考试情况按照A、B类招聘岗位分别确定。所有进入面试前资格审查范围的人员,笔试成绩不得低于本类岗位的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
(二)面试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综合分析、组织协调、语言表达、岗位适应能力和举止仪表等。面试人选根据应聘人员的笔试成绩,按照招聘计划1:3(学历要求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按1:2)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面试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有人数确定。
面试人员应缴纳面试考务费70元。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计分办法并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应聘人员笔试、面试、考试总成绩和进入面试前资格审查、考核体检及拟聘用范围的人员名单在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请及时登陆查询。
六、考核和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计划招聘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考核、体检的人员。参加面试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岗位,该岗位拟参加考核、体检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本类岗位中学历要求相同的其他招聘岗位考核、体检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如应聘同一岗位中出现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考核体检人选,如笔试成绩仍相同,采取加试的办法确定。
考核工作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可采取多种形式,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应回避及报名资格复审等情况,全面了解被考核对象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岗位具体条件,提供相关信息、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
体检标准参照通用体检标准和体检操作手册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弃权。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复检只能进行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对于在考核、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结果失真的,取消聘用资格。对放弃考核、体检或考核、体检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可从应聘同一岗位进入面试范围的人员中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七、公示与聘用
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对拟聘用人员,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后不再进行递补。公示期满合格后,对公示无异议且符合聘用条件的,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专业岗位1(岗位代码为1101)-专业岗位4(岗位代码为1401)、定向招聘岗位(岗位代码1701)以及镇卫生院临床岗位(岗位代码为2401)和镇卫生院护理岗位(岗位代码为2501),由应聘人员按照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挑选单位;普通管理岗位1(岗位代码为1501)和普通管理岗位2(岗位代码为1601),根据招聘单位的工作需要和人员结构以及应聘人员的专业等情况合并分配。
新聘用人员按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一般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间待遇,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继续聘用,享受所在单位的各项待遇。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八、其他事项
1、招聘专业的审核以应聘人员所获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
2、全日制普通高校(含科研院所)毕业生是指纳入全国统一招生、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的毕业生。
3、派遣期内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含科研院所)2012年、2013年、2014年毕业生。
九、咨询及监督电话
整个考试聘用工作在区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咨询电话:0533-7223131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