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潍坊寒亭区招聘区人民医院院长简章
2014年潍坊寒亭区招聘区人民医院院长简章
考考公务员网2014年9月15日讯潍坊市寒亭区人民医院是一家“二级甲等”公立综合医院。为进一步扩大选人用人视野,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寒亭卫生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面向全省公开招聘潍坊市寒亭区人民医院院长。
一、招聘范围
全省范围内凡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公开招聘。
二、报名条件和资格
(一)基本条件
1、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2、政治思想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3、熟悉新时期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医院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医院管理能力、组织领导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医学专业知识;
4、事业心责任感强,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医德医风好,在工作岗位上开拓进取,实绩较突出;
5、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善于团结同志,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强,清正廉洁,作风正派。
(二)任职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副高(副主任医师、主管护师、主管药师)及以上职称;
3、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全国知名专家型人才、入选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工程的,经区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年龄可适当放宽;
4、现任或曾任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副院长及以上职务,或三级医院业务科室中层正职(含相当职务)满2年。任职时间计算截止到2014年9月30日。
5、身体健康。
在国外(境外)获得学历的,须提供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中心出具的认证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公开招聘:(1)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2)正在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所规定的限制期内的;(3)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4)近3年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情况的;(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的;(6)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参加公开招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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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聘程序
按照发布公告、公开报名、资格审查、履历业绩评价、面试、组织考察、党委决定、聘任公示、办理聘任手续等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通过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发布招聘公告及相关信息。
(二)公开报名。全省范围内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公开招聘,现场进行报名确认。
(三)资格审查。区委组织部会同区纪委以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等相关单位,统一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招聘资格条件的应聘人数与招聘职位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1,如低于该比例,由区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取消对该职位的公开招聘。
(四)履历业绩评价。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进行履历业绩评价,由应聘者填写履历业绩信息采集表,区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履历业绩评价。
根据应聘者的履历业绩评价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职位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五)面试。面试主要测试应聘者政治业务素质、领导与管理能力、综合协调能力、人际沟通能力等。
按照履历业绩评价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
根据应聘者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 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身体健康状况不影响正常履职的,确定为差额考察对象。
(六)组织考察。区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派出考察组,按有关规定程序对差额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医德医风、业务水平、日常表现、遵纪守法、自律意识等情况。
(七)党委决定。召开区委常委会议听取人选考察情况,研究决定任职人选。如经考察无合适人选,由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取消本次招聘。
(八)聘任公示。对潍坊市寒亭区人民医院院长任职人选通过媒体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九)办理聘任手续。经公示没有不良反映或查证无问题的,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聘任手续。经查确有影响聘任问题的,取消聘任资格,并由区委根据其他考察对象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是否递补。
四、岗位职责和任期目标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履行院长职责,聘任期内实现下列任期目标:
(一)切实加强医院管理,实现社会效益、内部管理水平、医疗服务水平明显提高的目标,完成每一年度的工作目标责任。
(二)大胆推进医院改革,扎实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医院综合改革,完成上级下达的医改工作任务。
五、职权、待遇和管理
(一)聘任院长在医院现有条件和政策范围内,组织开展各项管理工作
1、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可组织引进和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才。
2、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实行院长负责制,在政策范围内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管理医务人员和聘任科室负责人。
3、在政策范围内推行激励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奖励,进一步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
(二)相关待遇
聘任院长纳入医院正式在编在职人员管理,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
聘任院长属寒亭区外的,经本人申请,其配偶可由区组织、人社部门办理随调;未成年子女来寒就读,由区教育部门协调安排学校。
(三)聘用管理
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聘任手续,每个聘期为3年(含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解聘院长职务。
聘任期内实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每年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绩进行考核。经考核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限期整改;经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解聘院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