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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山西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2014-09-01 18:12:35事业单位184 收藏
  2014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2014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

  被世界权威索引系统(SCI、EI)收录的专业学术论文,可按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对待(EI收录的论文集除外)。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和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具体参照附件3所列目录执行。其中发表在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上的论文,须按所划分专业,经评委会相应专业组评审鉴定,评价结果达甲级者,方可按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对待。

  为杜绝申报人员为评职称而拼凑条件,突击发表无学术交流价值的文章,在评审条件规定的篇数内,下列文章只准计算一篇:(1)发表在同期同刊学术刊物上的文章。(2)同一年度内发表在各种学术刊物增刊上的文章。(3)申报当年发表的无具体科研、技术项目内容的非专业研究文章(晋升当年发表的与同一科研课题无关的多篇学术论文),国家级论文除外(不包括可视同国家级论文)。在评审条件规定的篇数内,下列文章不能计算,只可作为参考:(1)在买断的专业期刊和申购书号的各种专辑上发表的文章。(2)内容为综述或个案报道的文章(在中华系列杂志上发表的可提交学科组讨论确定是否可以作为参评论文)。(3)未附验证检索网页的论文。

  参加上年度评审答辩未通过者,再申报参评时提交的答辩论文须为符合要求的新发表论文。

  (六)学术着作要求。评审条件中所指着作,均须是在任现职期间,有全国统一书号(ISBN),经正规出版社出版的与本人从事专业、学科一致的,有一定学术水平,适应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参考使用的专业学术着作(不含专业资料汇编)。字数按书中注明的本人实际撰写字数计算。多人合撰着作,书中章节(字数)未注明者,在总字数内采取按角色分享再平均计算的办法确定,即第一层次人员(主编)占总字数的30%,第二层次人员(副主编)占总字数的20%,其余人员(编委等)占总字数的50%。

  (七)专业工龄的计算。专业工龄是专业技术人员自参加工作以来,实际从事某一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合计年限。关于专业工龄计算的起始时间,以本人档案中原始记载的,取得中等及以上专业教育学历、或高级中学毕业经相应专业培训以后,实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为准;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本人服役期间提干之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为准,实算至2014年底。即:要求专业工龄满20年,为1994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要求专业工龄满25年,为1989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要求专业工龄满30年,为1984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

  (八)有下列情况者不予参加考试和评审:

  1、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参加考试和评审者;

  2、伪造学历、学位、荣誉证书者,谎报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医疗、科研成果者,严重违反专业能力考试纪律者,三年内不准参加考试评审;

  3、工作严重失职或有重大事故,其中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4、凡收受红包、拿回扣、开单提成,经组织查实者;

  5、在评审中采取不正当手段拉关系、走后门、搞不正之风和无理取闹者;

  6、其它严重违反人社、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允许参加考试和评审者。

  (九)申报评审材料要求: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主管部门(单位)出具的推荐(占岗)函或《山西省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名额核准表》。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五份(委直单位四份),并贴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要求与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报名表的上传照片同底)。

  3、答辩论文一篇(申报正高者须为卫生系列指定的国家级杂志上发表的文章),及任现职期间或近5年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各一式五份,须按照附件1、2(附后)要求格式打印,经所在单位审查并加盖单位印章。

  4、学历、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书原件或相关文件。有准入资格要求的,提供准入资格证书。

  5、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或《卫生资格考试国家标准合格人员登记表》原件和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及现任职务聘任后中级、副高级工资晋档审批表原件和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6、要求考核年限内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和《山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

  7、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或合格证书)原件。

  8、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免试文件复印件(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盖公章)。

  9、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论着原件及国内主流科技文献数据库检索页。

  10、山西省医务人员下乡登记卡。

  11、普法合格证书。

  12、山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证书。

  13、申报第二任职资格评审或委托评审者,需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批转的函件。

  14、医疗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中的非占编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以及办理退休手续后仍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提供用人单位与本人双方签订的正式有效的聘用协议(劳动合同)。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退休的人员,须提供延长退休批准件。评聘分离事业单位人员,须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评审函中写明本单位的相应岗位空缺情况。

  15、正常晋升人员和破格晋升人员《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汇总一览表》各三份,要求由各推荐主管部门统一使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级职称专用软件录入并用A3纸打印,审核盖章后报送,同时报电子版。

  16、《山西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简表》一式三份。

  17、《山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一式三份。

  (十)评审安排。材料收审、专业能力考试、现场答辩集中安排在太原市,时间及地点等具体事宜由省卫生考试中心另行通知,详细情况请及时登录山西卫生考试网(http://www.sxwsks.com)查询。

  (十一)根据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行〔2005〕291号)文件精神,我省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人员每人交评审费650元,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