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归国华侨联合会2014年8月招考2名工勤岗位雇员公告
根据《江门市直机关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及《江门市人事局关于<江门市直机关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江门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拟招聘工勤岗位普通雇员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职责
招聘工勤岗位雇员2名,详见《2014年江门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招聘普通雇员岗位表》(附件1)。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2、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愿意履行雇员的义务;
3、身体健康;
4、符合雇用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2014年江门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招聘普通雇员岗位表》(附件1)。
(二)专业、学历、学位要求
应聘人员毕业证上的专业表述必须与岗位要求一致,否则不具备应聘该岗位资格。应聘人员学位种类、学校院系种类、修读课程、毕业证上专业名称后以括号等形式列出的培养方向,均不能作为报名专业的依据。招聘岗位没有要求学位,应聘人员是否取得学位不影响报名。
(三)工作年限
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工作经历年限起算时间为: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或参加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的,从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初次就业的,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工作的,以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约定起始时间或在该组织参加社会保险起始时间算起。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期为2014年7月31日;在校学习期间的社会实践及勤工俭学等工作,不视为工作经历;是否具有相关工作经历,应以单位出具证明、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等材料为依据(应同时具备,且互相印证)。
(四)招聘对象
“招聘对象”为“社会人员”,指除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以外的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须于报名之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其他
1、与江门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副科级以上职务干部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报考。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机关雇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不得报名。
三、报名方法
本次招聘采用现场报名方式。报名日期为2014年9月1日至3日,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应聘者须在上述指定时间内到江门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办公室(江门市建设路26号,联系电话:3309627)提交报名资料,办理现场报名。
1、《江门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招考工勤岗位雇员报名表》(附件2,须正反两面打印)1份;
2、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照4张
3、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4、招聘岗位有工作经历要求的,应聘者须提供相关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应聘者为国有单位正式员工的,还应提供现工作单位同意应聘的书面证明。
四、报考要求
1、应聘者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版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应聘者要践行诚信报名、诚信考试,在规定时间内向江门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提交报名资料,所提交材料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如报考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并由江门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告知当事人。
3、对学习和工作经历栏目,应按时间先后顺序,从高中开始,填写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何地、何单位工作学习、任何职。对大学期间的学习经历,须填写清楚学校、院系、专业名称。为方便用人单位审核是否构成回避关系职位,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漏填,以免影响审核。
五、考试方式
符合资格条件的报名者由江门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组织进行面试,具体时间由江门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另行通知。面试成绩实行100分制,合格分数线为60分,成绩不合格的不能进入体检和考察。
六、体检和考察
考试结束后,按考试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排名第一名的考生列为体检对象,并由江门市归国华侨联合会负责组织到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列为考察对象。
体检合格的考试确定为拟录用考察人选,由江门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对其政治思想、道德修养、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社会关系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并通过查阅个人档案等方式核实其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
七、公示
根据考试、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江门市人事考试院网上公示7天。
八、雇用
拟聘用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的,办理相关聘用手续。雇用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解除雇用合同。受雇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按江门市雇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监督管理
应聘者、用人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有违反《关于印发〈江门市直机关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8〕107号)、《江门市人事局关于〈江门市直机关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江人发〔2008〕217号)行为的,应追究责任。监督举报受理部门及电话: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员和雇员管理科0750-3873786;江门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监察科0750-3935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