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简章
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11月底对确定拟录取人员在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昆仑网公示。
(九)录取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录取人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提交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上报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被录取人员持通知书及相关手续于2014年2月底前到培养院校办理入学手续。考生入校后,由相关院校将最终录取名单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贫困县的考生及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对报考特别艰苦地区基层政法岗位的退役士兵予以适当照顾。
五、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录取人员到学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自治区政法部门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培养院校。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录取人员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由培训院校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按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培养合格的毕业生,由所在院校将其档案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者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考生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六、监督及其它要求
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参与考录工作的考官及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之间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或利害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
报考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资格;已被录取的,取消其录取资格;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再报考公务员。
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要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新疆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职位表.xls(下载)
附:
1. 人民警察报考说明.doc
2.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