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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简章

2014-08-26 20:23:28事业单位127 收藏
  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简章  考考公务员网2014年8月25日讯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

  ⑵ 报考人员只能选报符合职位条件的1个职位,报名时须使用本人有效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注册。应严格按职位条件和要求报名,凡不符合职位条件和要求以及弄虚作假的,取消面试资格。

  ⑶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二)笔试

  1.笔试科目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两部分,全部采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汉语)答题。

  ⑴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⑵教育入学考试科目为:

  ①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

  《民法学》

  ②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班:

  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

  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⒉笔试内容

  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详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网”,网址:http://zf.chsi.com.cn或http://zf.chsi.cn。

  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公务员录用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可参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申论考试参照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的要求)。

  3.笔试加分

  ⑴烈士子女、烈士配偶公务员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⑵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汉语)答题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达斡尔族、乌兹别克族、塔塔尔族、俄罗斯族报考人员公务员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不符合加分条件,已加分并入闱面试的人员,取消其加分并重新排名;符合加分条件,因个人原因没有加分的,不予加分。

  4.笔试地点和要求

  ⑴笔试地点:乌鲁木齐市

  ⑵要求:考生须按准考证标明的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临时身份证以及准考证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笔试。

  5.笔试总成绩计算

  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占50%,教育入学考试笔试总成绩占50%。计算公式为:

  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 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

  笔试总成绩= × 50 + ×50

  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 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

  6.笔试试卷命制:笔试试卷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汉语)统一命制。

  7.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

  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根据考生笔试总体情况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统一确定,在公布笔试成绩时一并公布。

  笔试成绩不合格或缺考一科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

  8.笔试成绩公布

  笔试成绩在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www.xjrsks.com.cn)公布。

  (三)资格复审

  1.面试入闱人员确定

  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在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由高分到低分按下列原则确定面试人员。招录2人(含)以下的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3人(含)以上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进入面试。

  2.资格复审

  对面试入闱人员进行资格复审。面试入闱人员需持下载打印的《报名表》、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毕业证、退役士兵《军人退伍证》,以及符合笔试加分政策相应的原始证件。招录职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自治区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复审,地点在公布笔试合格分数线时另行通知。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资格复审。

  (四)面试

  1.面试组织

  面试工作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组织实施。

  2.面试要求

  面试人员需提前1天到指定地点报到,正式面试前3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面试地点另行通知)集中。面试开始后到达的,取消面试资格。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能录取。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人员,在面试的基础上,按照1:2的比例推荐给培养院校,由培养院校进行法律硕士入学资格复试。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

  3.考试总成绩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50% + 面试成绩×50%

  (五)体能测评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拟录取人员进行体能测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见附件2)执行。

  体能测评按考录职位1:2的比例,依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员,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行体能测评,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六)体检

  按考录职位拟录取人数1:1的比例(法律硕士职位按1:2比例),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见附件3)执行。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标准按照公安部《关于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政治〔2010〕454号)精神,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附件4)。

  考生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项目体检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查的,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复查,复查有明确结论的只能进行一次。《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项目不复查。

  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录取。因体检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

  (七)考察

  资格审查部门对拟录取人员按规定组织考察。

  拟录取人员应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察表》,可登陆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

  (八)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