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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厦门市思明区建设局事业单位(思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招聘非在编财务人员招聘简章

2014-08-22 20:06:28事业单位48 收藏
  2014年厦门市思明区建设局事业单位(思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招聘非在编财务人员招聘简章  考考公务员网2014年8月22日讯因工作需要,思明区建设局所属单位思明区市

  根据岗位要求以及考试、体检、政审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思明区政府网、海峡人力资源网公示3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思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按有关规定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四、其他事项

  (一)工资及待遇

  试用期满后工资、福利待遇按区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工资福利有关规定执行,月工资约3500元,并按规定缴交社保。

  (二)应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应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1.现役军人;

  2.非2014年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4.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5.经区非编招聘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年龄、资格证书、工作经历等相关资历要求计算到报名截止日(2014年8月29日)。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

  如:最高年龄要求40岁是指1974年8月30日(含)之后出生的人员。

  (四)此次招聘考试使用《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2014年)》(以下简称《专业指导目录》)进行专业条件的设置和审核。报考者报名时要如实填写(只字不差)所学专业,所学专业以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境外院校所学专业以学历(位)认证报告上注明的为准。

  (五)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经社会化考试(评审)等方式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含通过非公有制企业职称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有效性由厦门市职改办最终认定。

  (六)招聘条件要求的“专业工作经验”,应聘人员须提供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或工资发放表等有效凭证,以及聘用(劳动)合同或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岗位证明等。

  全日制普通教育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验)。

  (七)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学历须是国民教育学历,且均为岗位所要求的本专业学历及以上学历。

  留学回国人员、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等相关证明;上述认证须在面试资格复核时提供,未提供者取消面试资格。

  (八)拥有双学历(位)的报考人员可以选择符合招聘岗位设置的专业条件的任一学历(位)报考。双学历(位)证书须为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位)(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站www.cdgdc.edu.cn、福建省教育厅网站www.fjedu.gov.cn/sxw_szy上电子注册并可进行查验,或按规定经过学历认证)。

  (九)已就业的应聘人员须于体检合格后进入考核前,由本人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十)户籍要求为厦门市的,不含在厦门市的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

  (十一)严格落实回避政策。凡与招聘单位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人事、财务、监察岗位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须实行公务回避。

  (十二)应聘人员报名时须认真阅读各岗位招聘资格条件,确认自己符合拟报岗位条件方可报名,并须对本人的报名资格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条件和岗位要求的,或在考试、体检中舞弊的,或在考核中欺骗组织的,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以上应聘人员3年内均不得报考我区编内或非在编工作人员岗位。

  (十三)应聘人员所留的联系方式应准确无误,并保持通讯畅通。

  (十四)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和复习材料。

  (十五)本次招聘工作在思明区人社局的指导和思明区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监督举报电话:0592—2667029(思明区监察局)。

  (十六)有关考务信息将通过海峡人力资源网予以发布,请应聘人员及时留意,不再另行通知。

  附件:1.《思明区公开招聘非在编人员报名表》

  2.《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2014年)》

  思明区建设局

  2014年8月21日

  附件2: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2014年)

  为规范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人员中的专业条件设置和审核工作,现参考教育部颁布的高校专业目录,结合实际,制定并试行本专业指导目录。凡招考职(岗)位有专业要求的,同一职(岗)位应设置多个相关专业,鼓励按“类”设置专业条件;超出本目录以外的专业条件,考录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经省组织、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另行设置,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经设区市以上组织、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另行设置,并在招考职(岗)位表中予以注明。报考者在报考过程中对专业资格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报名网站中的“申诉通道”申请复核。招录(聘)机关和主管部门应本着“相近、相似”和“宜宽不宜窄、有利于人才选拔”的原则进行专业条件的设置和审核;目录中涉及括号“()”和境外留学人员所学专业,根据高校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予以从宽认定。若报考者与录聘单位、录聘主管部门对专业审核有异议的,报考者应提供所学专业主干课程以及所在院校相关证明材料供录聘单位或录聘主管部门审核参考。本目录将适时根据形势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本目录由省组织、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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