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深圳市委政法委员会雇员招聘公告
2014年深圳市委政法委员会雇员招聘公告
考考公务员网2014年8月21日讯根据工作需要,市委政法委拟公开招考专业技术类雇员1名和辅助管理类雇员1名。根据深圳市雇员招考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岗位及人数
专业技术类雇员1名,辅助管理类雇员1名,具体岗位详见《市委政法委公开招考普通雇员岗位表》(附件1)。
二、招考范围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取得深圳市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合格证A或B类的人员,并符合其他报考条件(具体要求见招考岗位表),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不需要取得深圳市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合格证。
三、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
3、愿意履行雇员的义务;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符合岗位表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况者,不予接受报名:
1、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2、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考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3、其他属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应聘的。
(二)有关条件界定
此次招考最高年龄的计算截止到2014年8月31日。
简章发布地址:考考公务员网(http://www.kkgwy.com/)
四、报名与资格初审
(一)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考生应事先填写好《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普通雇员报名表》(附件2)。报名时间:2014年9月1日、2日(周一、周二 )9:00至18:00。报名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27楼会议室,咨询电话:83055003、83055522。
(二)所需材料:报名表、身份证或户口本、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位证书需提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文凭验证证明)、雇员基本素质测试合格证、岗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附件3,该表在报名时如来不及提供的可暂不提供,但必须书面保证未违反计生政策,最迟应在办理备案手续时提供,否则取消雇用资格)及近期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上述材料中各类证件、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其他材料提交原件。
(三)到报名截止时间材料不齐全的,视为不合格。
(四)报考人员所提供的全部材料必须真实,如弄虚作假,取消资格。
(五)报考人员每人限报一个岗位,须报考者本人到场,不可委托他人代报名。
(六)资格初审合格人员现场领取笔试准考证。
五、笔试和面试
笔试、面试由市委政法委负责组织实施。
(一)笔试(满分100分)
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两证缺一不可)参加笔试,笔试时间及地点见准考证。
笔试合格线为60分,笔试成绩于笔试后三个工作日内在资格审核地点张贴公告并电话通知考生,同时在深圳政法网(http://www.szzf.org.cn/index.htm)上公告。
各职位依笔试合格人员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该职位拟聘人数的3倍进入面试。若某职位笔试合格人数少于拟聘名额3倍的,该职位所有笔试合格人员均列为面试人选。若笔试合格人员由于成绩相同而超过该职位拟聘人数3倍的,均进入面试。
(二)面试(满分100分)
考生凭面试通知书和身份证(两证缺一不可)参加面试,面试时间及地点见面试通知书。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50%、面试50%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依总成绩高低排序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确定体检人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均相同的,可采取加试确定体检人选。
考生笔试、面试的综合成绩将于面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资格审核地点张贴公告并电话通知考生,同时在深圳政法网(http://www.szzf.org.cn/index.htm)上公告。
六、体检、资格复审和考核、公示
(一)体检
体检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及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一张,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人员应按时参加体检,否则视为放弃资格。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二)资格复审及考核
考核内容为拟雇用人选的德、能、勤、绩、廉以及适应所报考岗位的相关情况。考核不合格取消录用资格。
(三)公示
经考试、体检、资格复审和考核的拟雇用人员将公示7天。
七、办理雇用手续
(一)拟雇用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或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雇用,且不违反《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等文件关于雇用、回避等有关规定的,由用人单位向市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办理雇用手续。
(二)雇用单位与雇用人员按协商、自愿原则签订雇员合同。
八、其它事项
(一)雇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请参阅《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拨付与分配实施办法》(深人发〔2004〕48号)、《关于调整我市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的通知》(深人发〔2009〕6号)、《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的通知》(深人社发〔2011〕177号)等相关规定文件。
(二)对在招考过程中违反我市雇员招聘规定及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及应聘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公告由中共深圳市委政法委员会政治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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